日前,昆山法院花橋法庭受理了一起勞動糾紛案件。庭審中,原告老陳很是氣憤,不斷訴說自己被公司騙了。那么,老陳到底有沒有被騙呢?

 

原來,老陳是20071月進入昆山某家庭制品公司從事研磨工作的,201012月,老陳轉崗從事廢料及垃圾管理工作,2013126,該公司以老陳擅離工作崗位且偽造出勤記錄為由,將老陳解雇。老陳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時,老陳才發現自己2007年到2010年并不是該公司的員工,而是由某勞務公司勞務派遣至該公司工作的,仲裁裁決支持老陳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但是老陳在該公司的工作年限只從2011年老陳與該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時算起。老陳氣不打一處來,自己一直是在公司工作,前三年居然還不是該公司的員工,認為該公司欺騙了他,便訴至法院。

 

 開庭前,法官了解案件情況后,向老陳作了說明,告訴老陳20071月到201012月,老陳的用人單位是某勞務公司,用工單位是該家庭制品公司,2011年老陳與該家庭制品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后,老陳的用人單位才是該家庭制品公司。老陳只能向該家庭制品公司主張自2011年至2013年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明白道理后的老陳,心情也逐漸緩和。在法官協調下,雙方握手言和,該家庭制品公司對老陳2007年至2010年的工作,也愿意支付部分經濟補償金,最后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該公司支付老陳33000元的經濟補償金。

 

法官提醒:企業在用工時,會采取不同的用工方式,一種是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種是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還有一種是非全日制用工。現實生活中,有些企業為了規避各種用工風險,會采取勞務派遣的方式招聘員工。而作為員工,由于對法律規定的用工形式不清楚,以為在一個公司工作就是一個公司的員工,實際上,對自身與企業的關系并不十分清楚,這種情況對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就存在一定的漏洞和風險。建議勞動者在初入企業時,便要弄清自身的用工形式,如果是與當前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的,那么當前企業就是用人單位,如果是其他企業勞務派遣至當前企業的,那么與自身簽訂勞務派遣的公司則為用人單位;不管是何種用工形式,均需敦促用人單位為自身繳納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