禍不單行  小洋洋車禍又遇漏診

 

20081122日對五歲的小洋洋來說注定是生命中最暗無天日的一天。那天他坐著爸爸的車一起出門,誰知卻飛來橫禍,爸爸的車與一輛小車發生猛烈碰撞,小洋洋腿部遭受劇烈撞擊,當場暈厥過去。爸爸和路人趕緊將小洋洋送至醫院,醫院診斷為右股骨遠端骨折,并用石膏進行了固定治療,一個多月后拆除了石膏。術后小洋洋恢復情況較好,家人就帶著洋洋回家了。但是半個月過后,細心的家人發現小洋洋走路一瘸一拐,居然成了長短腳。心急火燎的家人又將洋洋帶到醫院檢查,這才發現先前醫院漏診了右股骨粗隆間骨折。但是此時已錯過最佳的治療時機,右股骨粗隆間斷端已愈合,右側大轉子形態欠規則。

 

醫療事故?不是醫療事故?

 

20101227日,蘇州市衛生局委托蘇州市醫學會對這起醫療事故爭議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蘇州市醫學會于2011121日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分析意見認為:患兒外傷后首次住醫方,醫方診斷右股骨遠端骨折,并給予相應治療,診療符合常規、規范。拆除石膏后,發現患兒有右股骨粗隆間骨折,醫方存在漏診,但石膏外固定對股骨粗隆間骨折亦有治療作用。目前患兒骨折愈合良好,體檢有右側輕度髖內翻及膝關節屈曲受限,但不影響日常生活,此漏診未造成明顯人身損害。因此認定這一病例不屬醫療事故。

 

非醫療事故  醫院是否擔責?

 

小洋洋及其家人認為,醫院在治療過程中未盡到應盡的義務,遺漏對原告右股骨的治療,造成原告左右腳長短,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看護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65456元。

 

醫院方認為,小洋洋的傷害是由機動車事故造成的,與醫院的診療救治行為沒有關系;盡管醫院漏診了右股骨粗隆間骨折,但漏診并沒有對原告傷情的治療和愈合產生任何不利影響;這一案例也不屬于醫療事故,故醫院不應該對小洋洋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所對小洋洋的傷情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小洋洋右下肢骨折遺留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構成十級傷殘,右股骨干下段骨折累及骺板構成十級傷殘。小洋洋因右股骨下段骨折累及骺板構成的十級傷殘與漏診無因果關系。而漏診右股骨粗隆間骨折是導致小洋洋因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構成十級傷殘的參與因素,參與度為50%

 

據此,法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務人員對患者在診療過程中所遭受的損害是否存在過錯,以其是否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作為判斷的標準。本案中小洋洋因交通事故導致右股骨遠端骨折、右股骨粗隆間骨折,該病例不屬醫方專業領域外或病情發展超出醫方治療能力的疾病,而醫院對原告進行的醫療活動未達到與其資質相應的醫療水準,未盡到其應盡的專家注意義務,漏診右股骨粗隆間骨折,故應當認定其存在醫療過錯,對小洋洋因漏診而導致的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關于小洋洋右下肢骨折遺留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構成十級傷殘的殘疾賠償金,參考司法鑒定意見書中“漏診參與度考慮為50%”的意見,應由醫院承擔50%的賠償責任。關于小洋洋的其他物質損失,因小洋洋的傷情構成兩處傷殘,另一處十級傷殘與漏診無因果關系,故可酌情由醫院承擔25%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某醫院賠償原告小洋洋殘疾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中共計257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