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公司領導承諾的補償金一直沒有兌現,一氣之下拿走了貨款的丹徒村民小胡,沒有想到自己認為兩清的舉動,卻被原工作單位起訴到丹徒法院,要求自己返還不當得利。

 

小胡原來工作的鎮江市某調味品公司,因遲遲未收到貨款,將兩間糧油商店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給付貨款,不料開庭時,兩間糧油商店均表示,自己的貨款已經結清,由該調味品公司的業務員小胡領走,并提交了小胡書寫的收到貨款的收條,而此時,業務員小胡已經從該調味品公司辭職一年多時間了,于是調味品公司只得撤回對兩間糧油商店的起訴,轉而于2013年底向丹徒法院起訴原業務員小胡不當得利。

 

庭審中,小胡辯稱并非不當得利,自己于20119月從單位辭職時,單位領導承諾會給自己3萬余元的補償款,到2011年底公司發放年終獎金時給付。但年底時小胡要求兌現承諾時,公司領導卻以各種理由推脫。無奈之下,小胡想到了自己在公司期間,有幾家糧油商店的貨款都是由自己結算的,于是就以公司的名義和上述的兩家糧油商店結算了貨款,取走了27000元。小胡自述,自己在取走貨款后,也通知了公司方面,公司方面也認可將這兩筆貨款抵消掉公司欠小胡的補償金。但小胡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觀點。

 

對于小胡的陳述,調味品公司不予認可。

 

經過法官的審理,法院認為,小胡在辭職后,收取原告公司的貨款,造成原告損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不當得利。小胡辯稱其拿走的貨款時單位承諾給其的補償金,因未能提供有效證據,法院不予采信。最終結合證據,法院判決小胡應當返還調味品公司的貨款27000元。

 

法官提示,在該案中,公司欠小胡的補償款和小胡領走公司的貨款是兩個法律關系,對于小胡主張的公司欠自己貨款,應當提供有效的證據予以證實,另案起訴。而私自拿走公司貨款,以此來抵消補償款并未得到公司的同意,構成了不當得利,應當判決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