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特定的歷史背景導致了《法國民法典》兼具革命性和保守性,其革命性更值得我們關注和研究?!斗▏穹ǖ洹返母锩杂挚煞譃樾问揭饬x和實質意義這兩個層面:形式意義上的革命性主要是指其特有的語言風格和對于法律統一的作用;實質意義上的革命性則主要指其平等精神以及所有權不受限制、契約自由、過錯責任三大基本原則的確立和發展。

 

關鍵詞:法國民法典  革命性  保守性

 

 

《法國民法典》是西方民法史乃至世界民法史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民法典,這部法典”不僅是啟蒙運動中自然法思想的產兒和法國大革命直接孕育的果實,也是資本主義社會民法的開篇之作”。[1]《法國民法典》所表現出來的啟蒙思想和解放精神,對于世界其他地方尋求解放與自由的民眾,都產生了很大的激勵和教育意義。同時,《法國民法典》對于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民法典編纂也產生了深遠影響。本文試圖對《法國民法典》的革命性及其保守性作一簡要探討。

 

一、保守性[2]

 

提到《法國民法典》,人們總是不禁想到它是法國大革命的產物,是一部具有革命精神的法典?!斗▏穹ǖ洹窡o疑是革命思想的體現,這種革命思想就是自由資產階級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和人權思想。[3]可以看出,對于當時的民眾來說,《法國民法典》的革命性和進步意義毋庸置疑,但是進一步研究卻可以得出結論:這部法典在很大程度上仍立足在保守主義和傳統法律制度的基礎之上。[4]法典重在完成經濟方面的解放,未能在家庭制度方面完成”人的解放”。[5]而所謂家庭制度,則以婚姻制度為典型,比如過渡時期的法律已經明確承認了結婚以及離婚自由,成年人不再從屬于親權,然而,法典卻在很大程度上維護了父權制家庭傳統,法典第148條規定:”子未滿25周歲、女未滿21周歲,非經父母的同意不得結婚;父母意見不一致時,有父的同意即可?!痹摋l規定表明子女即便已成年,其結婚自由也受到父母尤其是父權的限制。關于離婚,法典也否定了大革命時期僅憑夫妻雙方在身份官員面前作離婚表示即可離婚的制度,而代之以有限的且對夫妻雙方不平等的離婚自由,第229條規定:”夫得以妻通奸為理由,訴請離婚?!倍?50條則規定:”妻亦得以夫通奸且于夫妻共同居所實行姘居的理由,訴請離婚?!笨梢娡殡m構成離婚的法定事由,但顯然對丈夫和妻子的要求不同,對妻子來說,只要丈夫不在家里實施通奸行為,妻子就不能以通奸為由訴請離婚。

 

我們當然可以指責《法國民法典》在那一時期的保守性甚至是一定程度的倒退,但是通過閱讀《法國民法典的開篇:法典起草委員會在國會就民法典草案的演講》(下文簡稱〈開篇〉)一文,卻可以發現《法國民法典》中的諸多保守性規定實際上是立法者有意為之,《開篇》告訴我們負責起草民法典的是法學家而非革命家,他們對于所在的時代具有敏銳的反思能力[6]:”難道我們能在新舊政權交接的時候來立法嗎?滿懷革命的怒火,這個法肯定會立得偏頗,不公正,充滿敵意。我們會被破舊立新的感覺錯誤地引導,破壞一切習俗,打碎一切傳統,掃除一切不快。我們立的法全變成了公法。”可見當時的立法者對于法國大革命的激情是保持距離的,這種距離和理性是形成《法國民法典》一定程度的保守性的一大原因。另一方面,過渡時期的法律在某些方面走的太遠,以至于引起了一系列社會問題,比如上文所提到的離婚自由的限制,過渡時期的法律規定的只要在身份官員面前表達離婚意愿即可離婚的規定雖然保障了離婚自由,卻使得婚姻關系變得過于脆弱,極不利于維持家庭穩定和社會和諧。類似的一些做法走得太遠,正如一位法國作家所評論的那樣:”他們以為,借助理性,光靠理性的效力,就可以毫無震撼地對如此復雜、如此陳舊的社會進行一場全面而突然的改革。這些可憐蟲!他們竟然忘掉了他們先輩四百年前用當時樸實有力的法語所表達的那句格言:誰要求過大的獨立自由,誰就是在尋求過大的奴役。”[7]

 

誠然,革命的需要使得《法國民法典》體現出相當程度的激進性,但實際上《法國民法典》充分利用了舊體制下逐漸建立起來的法律理論與實踐經驗。作為拿破侖保障穩定政治環境的產物,它體現了強烈的革命熱情與穩健的制典手筆之間的調和。[8]正是這種調和形成了頒布初期的《法國民法典》兼具革命性與保守性的特點。盡管如此,我認為我們更應該看重《法國民法典》的革命性,因為它在社會生活的許多方面開創了新局面,自由平等之精神的貫徹以及所有權不受限制、契約自由、過錯責任三大基本原則的確立便是明證。概言之,《法國民法典》是”解放”人的法典,而不是”束縛”人,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9]

 

二、革命性

 

眾所周知,《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的成果:”如果沒有大革命,國家主權沒有從君主轉向代議制立法機關,制定這樣一部統一的民法典是不可想象的?!盵10]另一方面,以拿破侖為首的當權者也希望借《法國民法典》來鞏固法國大革命的成果,大革命的思想-自由、平等和政教分離原則-得到了維持。[11]拿破侖本人對于《法國民法典》也是十分推崇,在被流放之際,他在失意之余又不無得意地說到:”我的光榮并不在于贏得了40次戰役,因為滑鐵盧一役便使得這些勝利黯然失色。但是我的民法典卻不會被遺忘,它將永世長存?!惫黄淙?,《法國民法典》不僅是資本主義世界最早的民法典,也是世界上最長壽的民法典,[12]至今已經實施了兩百多年。在這兩百多年間,許多國家主動或者被動地接受了這部法典,《法國民法典》因此成為大陸法系的一面旗幟?!斗▏穹ǖ洹肥艿饺绱送瞥?,與其突出的革命精神密不可分。而其革命性,我認為,可以分為形式上的革命性和實質上的革命性兩個方面。

 

(一)形式上的革命性

 

1、語言平實易懂。封建時代過多且過于復雜的法律,易為專業人士所控制。于是法國的理性主義者們設想:人類應該以理性為基礎制定明確清晰、邏輯嚴密和體系完整的法典,每個公民通過法典就能預知自己和他人的行為會產生什么樣的后果,從而做出正確的選擇。[13]革命前司法機關干預立法、隨意解釋法律從而引發司法擅斷等不利后果的教訓,使立法者決意否定司法機關的立法權,并且要求法官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審理案件。為了使法官不至于借口法律不清晰或者不完善而不得不解釋法律或者創制法律,[14]就要求法典盡可能明確且清晰,并且要用普通民眾都能理解的語言加以表述。這也體現了拿破侖的追求,拿破侖希望他的民法典能像《圣經》一樣擺在每家每戶的餐桌上。這些原因形成了《法國民法典》在語言方面平實易懂的風格。其表述的生動明朗和淺顯易曉,司法技術術語和沒有交叉引證都頗受稱贊。[15]保羅.瓦萊里甚至稱《法國民法典》是一部”出色的法國文學著作”。[16]這一特點對于在民眾中普及民法典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語言方面對比《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人們無不驚嘆《法國民法典》”那激蕩著公民權利平等與自由理想的簡潔文字”[17]而對《德國民法典》那晦澀枯燥而充斥著學理色彩的文字表述十分頭疼。例如,同是關于契約效力的規定,《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18]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對締結契約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而《德國民法典》第241條則有些教條地規定:”基于債務關系,……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一項給付。”此類例子不勝枚舉:《法國民法典》第312條生動地寫到”夫妻互負忠實、救援、幫助的義務”而《德國民法典》第1353條則寧可要用一個模糊的人造術語即”婚姻生活共同體”。當我們讀到法國民法典第524條這樣的條款時,我們甚至仿佛可以依稀看到18世紀末迷人的法蘭西田園風光。[19]

 

《法國民法典》獨特的語言風格的形成與立法者的努力是分不開的,因為立法者避開了最危險的兩處礁石[20]:其一是避免了在民法典中陳述哲學原則,其二是避免了陷入規則的細節當中,而把紛繁多樣的個案適用問題留給了法官們。盡管溫特莎伊德對《法國民法典》挑剔說:”其表述方面備受贊譽的精確更經常地是就其表面而言,并非是那種產生于完全清晰明白的真正內在的明確性。”[21]但是我認為,作為一部民法典而言,其語言風格能夠達到如此平實優美而通俗易懂的境界,本身就是了不起的成就,”無論如何,民法典的風格是出色的法律風格,樸實而細致。”[22]這樣的語言風格足以讓民眾充分感受到這是一部普通民眾的法典而不是法學家的法典,對于普及民法典和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是大有裨益的。當然簡單地說法德兩國民法典語言風格孰優孰劣也是不科學的,這是兩種文化的產物,但這畢竟是后世制定民法典的人所應注意的。[23]這對我國民法典的編纂工作的啟示在于:立法者應該盡量以一種平實易懂的語言風格來創制法律條文,尤其是對于人口眾多的我國,民眾素質參差不齊,晦澀的語言恐怕不利于民法典的實施和普及。

 

2、法律統一。大革命前的法國雖然是歐洲第一個中央集權制國家,卻并不存在”法蘭西法”的概念。[24]當時的法國以盧瓦爾河為界被劃分為兩個法律區域即南部成文法區(即羅馬法區)和北部習慣法區。盡管這兩個法律區域也互相借鑒和接納對方的法律制度,但是這種借鑒和接納是在極其有限的范圍內進行的。其后,王室法令在中世紀后期逐漸發展起來,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法國法的統一。[25]但是,王室法令的調整范圍是有限的,在16世紀之前基本上只調整公法領域,私法領域主要還是由習慣法調整,16世紀以后王室法令才逐步涉及到私法領域。然而王室法令的發展仍然遠遠不能為法國提供一個統一的法律秩序。直到大革命前夕,多種法律制度并存仍然是阻礙法國資本主義發展的主要障礙。對這種狀況,伏爾泰曾經嘲諷和批評到:”此事在這個村莊是正確的,而在另一個村莊卻變為錯誤的,難道說這不是一樁荒唐可笑而又令人畏懼的事么?同胞們不是在同一的法律之下生活,這是多么奇特的一種野蠻狀態!……在這個王國里,每當你從一個驛站到另一個驛站就出現這種情況:在每次換乘馬匹的時候,〔適用的〕法律也就變了?!盵26]可見,法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呼喚法制統一。

 

1789年爆發的法國大革命不僅摧毀了波旁王朝的封建統治,而且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態勢徹底改變了傳統的社會秩序,在革命過程中,法國制定了一系列具有革命性的過渡時期的法律以廢除封建特權和人身依附關系。然而,這些法律畢竟是過渡性的,法律不統一的狀況并未得到根本解決,尤其是在私法領域,習慣法仍然起著主導作用。于是,在法國資產階級看來,僅廢除封建制度是不夠的,還必須建立一個符合法國資產階級理想的全新的法律體系,而私法領域的最終目標則是制定一部統一的民法典。[27]1791年憲法則明確規定要制定一部”全王國共同的民法典”,這就為法國制定統一的民法典提供了憲法依據。1799年,拿破侖當選為第一執政,開始了法國法制史上至關重要的執政府時代,他任命四名法律專家組成了民法典起草委員會,該委員會僅用四個月的時間就完成了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其后,經過不斷的完善修改,《法國民法典》正式施行。至此,在私法領域,法國基本實現了法律統一。而在形式上,《法國民法典》第1條就明確規定:”經國王(共和國總統)公布的法律,在法國全境內施行。”統一的國家必須有統一的法律,這個在今天看來不言而喻的原則,在大革命前的封建的法國則沒有可能。這就難怪凡是研究《法國民法典》的人,莫不首先把統一全國私法作為這部法典的偉大成就。[28]

 

上述過程表明,實現私法統一本身就是法國大革命的目標,私法的統一促進了法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反過來又鞏固了法國大革命的成果??梢妼崿F法律統一是《法國民法典》的內在精神。

 

(二)實質上的革命性

 

1、平等原則之確立?!斗▏穹ǖ洹穼τ谄降仍瓌t的確立和保護是符合資產階級利益的,對于反封建和推動資產階級革命意義深遠。相對于封建社會不平等的人際關系,民法典強調的平等原則無疑充分體現了其革命性?!斗▏穹ǖ洹返?條規定:”所有法國人均享有民事權利?!痹诮裉炜磥?,該條規定十分簡單,內容也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相對于封建時代能否取得民事權利取決于人的身份這一點來說,這一規定已是相當具有革命意義了。不僅如此,該法第7條又規定:”行使民事權利獨立于行使政治權利;政治權利之取得與保有,依憲法與選舉法?!睋Q言之,民事權利的得喪與政治權利脫鉤,公民在政治權利上的不平等性不影響民事權利之得喪,體現了立法者對于民事地位及權利平等的追求。

 

2、三大基本原則:《法國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充分表達了資產階級追求個人最大限度自由,國家和社會最小限度干預的思想。在這樣的指導思想下確立了所有權不受限制、契約自由、過錯責任三大民法原則,這是資產階級發展資本主義經濟,選擇符合生產力發展要求的生產關系的表現。而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三大基本原則也在不斷發展以適應變化了的新情況。

 

(1)所有權不受限制。關于所有權無限制原則,《法國民法典》之典型表述莫過于第544條:”所有權是指,以完全絕對的方式,享有與處分物的權利,但法律或條例禁止的使用除外?!痹摋l表明了立法者對于資產階級不受限制地自由使用、收益和處分所有物的基本愿望的肯定。[29]雖然條文后半段加了一個限制,但這種限制必須以法律或條例明確禁止為前提,比較有限。換言之,凡是法律未明確禁止的行為,所有權人均得為之。法典第545條則進一步強調:”非因公益使用之原因并且事先給予公道補充,任何人均不受強迫讓與其所有權?!痹摋l文強調的是對私人所有權的保護,出讓所有權必須基于所有權人的同意,除非是由于公共利益且得到了事前的公正的補償,任何人的財產都不得被強制征收。

 

隨著社會的發展,所有權不受限制原則也在發生變化,”個人所有權被民法典定義為一項絕對的權利,但現在受到了較嚴重的限制?!盵30]因為堅持絕對的所有權無限制原則嚴重阻礙了近代資本主義大工業及運輸業的發展,立法者針對新情況必須做出適當的改變,即應當對所有權進行一些限制。這些限制首先表現為以公共利益為名進行的征用和公益地役,[31]這些限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發展交通運輸業及能源產業等。另外,對房屋承租人權利的保護也是限制所有權的典型,例如我們通常所說的”買賣不破租賃”。所有權無限制原則從確立之初的絕對性逐漸向有所限制方向發展,表明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已經加強,個人主義也必須接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2)契約自由?!斗▏穹ǖ洹酚幂^大篇幅對契約自由進行了規定。契約自由原則對于穩定資本主義財產關系,促進商品交換具有積極意義。法典對契約及契約自由作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契約是一種協議,依此協議,一人或數人對于其他一人或數人對另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之債務?!保ǖ?101條)由此可見,契約是一種協議,也可稱之為合意?!斗▏穹ǖ洹繁Wo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意:”依法成立的契約,對締結契約的人,有相當于法律之效力。此種契約,僅得依各當事人相互同意或者法律允許的原因撤銷之。前項契約應善意履行之?!保ǖ?134條)這一條關于契約效力的規定,甚為經典,時常為后人引用。第1135條則進一步規定:”契約不僅對其中所表述的事項具有約束力,而且對公平原則、習慣以及法律依據債的性質而賦予的全部結果有約束力。”可見民法典對當事人之間的契約的效力作了最大程度的肯定。[32]根據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許多領域訂立契約,甚至可以對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訂立契約:”有關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僅在夫妻沒有特別約定時,始適用法律之規定;夫妻之間的特別約定,只要不違反善良風俗與以下各項規定,如其認為適當,得隨其意愿訂立之。”(第1387條)這在夫權時代是非常超前的,表明契約自由原則在法國貫徹的十分深入,也反映了《法國民法典》通過契約自由原則來表現其革命性。

 

對于契約自由,《法國民法典》頒布初期的規定完全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然而,”經過修改、特別法的制定及法院的解釋,現代法國的契約自由已經是一種有限的自由了?!盵33]經濟和社會公共秩序觀念的發展,對意思自治原則和契約自由原則提出了嚴肅的挑戰。[34]一方面,在諸如兩次世界大戰的危機時期,國家對于契約自由的限制比較突出,而在統制經濟和新自由理論的共同影響之下,這種限制持續到了戰后。另一方面,現代經濟的發展往往導致締約人之間事實上的過分不平等,國家必須通過限制過分的契約自由以實現事實上的平等和公平。契約自由的限制主要表現在:不僅是否訂立契約、與誰訂立契約、訂立契約的方式等不再完全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且契約的解釋和履行也要結合社會公平和正義觀念來考量。具體而言,首先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官可以直接修改契約的相關條款,以使其更加公平。如修改之后的《法國民法典》第1152條第2款規定:”在原約定的數額明顯過高或過低時,法官可以,甚至得依職權,減少或增加此種違約金之數額,任何相反之條款規定均視為未予訂立?!?nbsp;1991年修改后增加的民法典第1244-1條規定:”法官考慮到債務人的狀況以及債權人的需求,得判令推遲或者分期清償所欠款項,期間以2年為限?!笨梢娖跫s一經訂立即應嚴守的觀念有了一定程度的松動。另外,大量的強制性契約的出現,表明當事人的同意已經喪失了絕對性。[35]如1972年的一項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拒絕雇傭某人,是”基于其出身,或基于其屬于或不屬于某一種族、某一民族、某一人種及某一特定宗教”等,將受到刑事制裁。[36]可見,隨著社會的發展,與所有權不受限制原則一樣,契約自由原則也發生了顯著的變化。

 

(3)過錯責任。早在羅馬法時期對過錯責任就有規定,而《法國民法典》則進一步發展了過錯責任原則。《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規定:”任何行為致他人受到損害時,因其過錯而致行為發生之人,應對該他人負賠償之責任。”第1383條進一步規定:”任何人不僅對因其行為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而且還對因其懈怠或疏忽大意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庇蛇@兩條可以推定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侵權人的主觀上必須存在故意或過失,否則即使給他人造成損害,但行為人已經盡了注意義務,即其主觀上并無過錯,也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另外,過錯責任還可以推廣適用于1384條的規定,即行為人”對應由其負責之人的行為或由其照管之物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例如,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損害、建筑物的所有人對于缺乏維護和因建筑物的缺陷所發生的坍塌而引起的損害,均須負賠償責任。這種以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作為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唯一依據的做法是符合當時的社會實際的,能夠從私法上保障個人的活動。[37]

 

實際上,《法國民法典》頒布初期對于過錯責任的規定是建立在一種個人主義的思想基礎之上的,正如契約自由原則一樣,嚴格的絕對的過錯責任在社會發展進程中導致的問題越來越多。19世紀中期以后,隨著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工業災害事故、環境污染以及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害迅速增多,這種情況下,一味堅持嚴格的過錯責任原則,對受害人是極不公平的。為了適應新的社會形勢,法國人在堅持過錯責任原則的同時也承認和發展了嚴格責任原則。1896年法國最高法院在”泰伏里案”(因拖船爆炸而受傷)的判決中擴大解釋民法典第1384條從而采用了嚴格責任原則,[38]此后的一些法律法規又相繼發展并完善了嚴格責任原則。另一方面,嚴格責任的確立和發展也促進了社會保險業的發展,因為”有可能被判承擔損害賠償的人養成了向保險公司投保的習慣,以應對這種風險。”[39]概言之,《法國民法典》頒布初期的嚴格的過錯責任逐漸發展為以過錯責任為主兼采嚴格責任?!斗▏穹ǖ洹分械倪^錯責任原則也如所有權不受限制和契約自由兩大原則一樣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從十分強調保護私人利益發展為加強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

 

總而言之,《法國民法典》以其獨有的特點、精神、原則備受關注。隨著社會的發展,現在的《法國民法典》較頒布初期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我想,不論是過去的《法國民法典》還是現在的《法國民法典》抑或是法典的發展變化的原因和過程都是值得我們研究的。通過研究,我們不僅可以學到許多法律技術層面的東西,也可以對民法典的精神有更為深入的理解。

 

 

 



[1] 葉秋華:《西方民法史上的’驕子’- 論〈法國民法典〉承上啟下的歷史地位》,《法學家》2004年第2期。

[2] 本文對于法國民法典的保守性的探討是立足于該法典頒布時的規定,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國民法典中的許多規定(尤其是關于人身方面)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3] 謝懷栻:《外國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3頁。

[4]〔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較法總論》,潘漢典等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4頁。

[5] 謝懷栻:《外國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3頁。

[6] 朱曉喆:《〈法國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人民法院報》2005617日。

[7]〔法〕托克維爾:《舊制度與大革命》,馮棠譯,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第179頁。

[8] 張千帆:《〈法國民法典〉的歷史演變》,《比較法研究》1999年第2期。

[9] 謝懷栻:《外國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3頁。

[10] 王云霞:《〈法國民法典〉的時代精神探析》,《法學家》2004年第2期。

[11]〔法〕雅克.蓋斯旦、吉勒.古博:《法國民法總論》,陳鵬等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9頁。

[12] 王云霞:《〈法國民法典〉的時代精神探析》,《法學家》2004年第2期。

[13] 封麗霞:《法典編纂論 - 一個比較法的視角》,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14頁。

[14] 王云霞:《〈法國民法典〉的時代精神探析》,《法學家》2004年第2期。

[15]〔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較法總論》,潘漢典等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頁。

[16] 轉引自〔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較法總論》,潘漢典等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頁。

[17]〔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較法總論》,潘漢典等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9頁。

[18] 羅結珍譯:《法國民法典》,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下文所引用的法律條文均出自此書。

[19] 孟勤國:《常識與事實的距離有多遠--關于法國和德國民法典的一個話題》,《法學評論》2009年第6期。

[20]〔法〕雅克.蓋斯旦、吉勒.古博:《法國民法總論》,陳鵬等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8-99頁。

[21]〔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較法總論》,潘漢典等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頁。

[22]〔法〕雅克.蓋斯旦、吉勒.古博:《法國民法總論》,陳鵬等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8頁。

[23] 謝懷栻:《外國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3頁。

[24]〔日〕大木雅夫:《比較法》,范愉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157頁。

[25] 王云霞:《〈法國民法典〉的時代精神探析》,《法學家》2004年第2期。

[26] 轉引自〔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較法總論》,潘漢典等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5頁。

[27] 王云霞:《〈法國民法典〉的時代精神探析》,《法學家》2004年第2期。

[28] 謝懷栻:《外國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4頁。

[29] 王云霞:《〈法國民法典〉的時代精神探析》,《法學家》2004年第2期。

[30]〔法〕雅克.蓋斯旦、吉勒.古博:《法國民法總論》,陳鵬等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頁。

[31]〔法〕雅克.蓋斯旦、吉勒.古博:《法國民法總論》,陳鵬等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頁。

[32] 江登琴:《契約自由原則變遷之探討-以法國、德國民法典的比較為例》,《湖北社會科學》2007年第1期。

[33] 王云霞:《〈法國民法典〉的時代精神探析》,《法學家》2004年第2期。

[34]〔法〕雅克.蓋斯旦、吉勒.古博:《法國民法總論》,陳鵬等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5頁。

[35] 王云霞:《〈法國民法典〉的時代精神探析》,《法學家》2004年第2期。

[36] 尹田:《法國現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6-37頁。

[37] 劉江琴:《法國三大民法原則歷史發展之探析》,《荊州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4期。

[38] 劉江琴:《法國三大民法原則歷史發展之探析》,《荊州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4期。

[39]〔法〕雅克.蓋斯旦、吉勒.古博:《法國民法總論》,陳鵬等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