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戴世成因無力償還信用社兩萬元到期貸款,遂產生敲詐許某錢財的歹念。2012年2月14日11時許,戴世成辦理了一張號碼為15252386xxx的手機卡準備敲詐時使用。當日19時許,戴世成騎摩托車到許某在某市H鄉周陳村5組蔬菜大棚的臨時住所,將自己寫好的一封署名“惡老大”的敲詐信從門縫塞到許某住處,信中要求許某在16日上午7時之前準備三萬元錢,并揚言如果不拿錢,將用汽油燒掉許家所有大棚和小棚,如果報警就等死。回家后,戴世成等到23時許,見許某仍未和其聯系,于是當夜又寫了第二封敲詐信,并從家中帶了一把刨刀,再次到許某大棚處,用刨刀劃破許某家一個塑料大棚,并將第二封敲詐信從門縫塞到許某住處,信中要求許某最低準備三萬元錢,15日必須和他電話聯系。當夜許某看到第二封信后,即與信中所提供的手機號聯系,戴世成在電話里要求許某第二天上午準備三萬元錢,到時再電話聯系。2012年2月15日上午11時許,戴世成和許某電話聯系,問三萬元錢準備好沒有,許某稱正在籌錢。當日下午15時許,戴世成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人戴世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戴世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戴世成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依法對其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其歸案后能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