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姜兵連續(xù)8次到鄰居修理摩托車門市盜竊配件,價值1700余元,日前,盱眙縣法院以被告人姜兵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被告人姜兵與趙軍都在盱眙縣盱城鎮(zhèn)東方大道經營摩托車、電動車維修,兩家店鋪相鄰,平日里相處還好,有時也因爭生意內心不愉快。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姜兵一客戶停放在門前待修的摩托車被人砸壞,被告人姜兵懷疑是趙軍所為,心存不滿。2013年12月12日中午,被告人姜兵給人修車需要到趙軍門市調劑一配件,發(fā)現(xiàn)趙軍修理鋪前門鎖上沒人,其突然想到一次在趙軍門市玩時,聽趙軍說后門鎖壞了隨便什么鑰匙都能打開,其便到后門把鎖投開進入室內尋找配件,在這過程中想到自己為客戶待修的摩托車被人砸壞,產生了偷趙軍配件以報復的念頭,盜竊了電動車舊電瓶4只、電動車充電器3只、摩托車點火器3只、摩托車火花塞10只以及電動車內胎等物,價值200余元。
作案后,被告人姜兵沒發(fā)現(xiàn)趙軍有異常表現(xiàn),趙軍對少些配件也沒發(fā)覺。被告人姜兵自認為事情做的巧妙,又隔三差五趁趙軍門市無人之機,從趙軍門市后門進入室內,盜竊配件7次。2014年1月3日下午2點多鐘,趙軍到門市發(fā)現(xiàn)剛進的摩托車內外胎明顯少了,經清點少了外胎4只、內胎6只以及其他配件便報警。警方分析,盜竊少量的摩托車、電動車配件以防被失主發(fā)覺,業(yè)內人員所為可能性較大,如果是專業(yè)盜竊銷贓不會選擇白天,且盜竊的量會很大。經排查詢問了被告人姜兵,姜兵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盜竊配件的事實。警方為了核準盜竊財物數量,調取了趙軍安裝在門市的監(jiān)控,監(jiān)控反映了自2013年12月12日中午到2014年1月3日上午8次盜竊的過程,并對每次盜竊的物品進行了確認。案發(fā)后,被告人姜兵賠償了趙軍所有被盜財物的損失,得到了趙軍的諒解。(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