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受理了一起企業訴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雖然訴訟標的不大,但此案的典型意義足以讓眾多企業警醒。

 

原告甲企業投保被告某保險公司雇主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15120124302011915,甲與朱某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11915201291520121月起,甲企業向該保險公司申報人員名單變動享受一個月寬限期待遇。2012315,朱某遭受工傷。2012331,甲企業為朱某申報人員名單變動,并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甲企業遂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為朱某申報人員名單變動符合雙方業務慣例,要求該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10578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投保被告雇主責任險,雙方間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雇主責任險條款并不禁止人員名單變動。但結合原告申報的實際情況及被告關于保險市場上批增寬限期一般是一個月的陳述,可以認定2012年起雙方間按月申報、調整人員名單及相應保費的業務慣例。而甲企業將朱某列入人員名單進行申報時,已超出朱某開始工作后五日或一個月的期限。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甲企業與朱某簽訂勞動合同后數月內均未及時向該保險公司申報,在朱某遭受工作后補辦申報,不適用一個月寬限期的慣例。據此判決駁回同濟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保險法》第二條指出,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用人單位參保雇主責任保險,按月向保險公司申報職工變動情況是保險行業慣例,先發生工傷后進行申報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通常都會發生爭議。該案判決對引導被保險人誠實守信、依法行使權利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