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線下建房觸電身亡 供電公司擔責三成
作者:薛子裔 井西華 發布時間:2014-04-04 瀏覽次數:1012
江蘇東海縣雙店鎮農民王某在高壓線下建房,致使建房的工匠孔某在施工中不慎觸電身亡。事后,孔某的親屬因賠償事宜與供電公司協商未果,一紙訴狀將供電公司告上法庭。近期,東海縣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決被告供電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的三成即130560.4元。
2013年3月開始,原告的親屬孔某受雇于他人為東海縣雙店鎮村民王某家建房。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供電部門作為事發線路的經營者,其所從事的高壓輸電對周圍環境具有高度的危險性,依照侵權法規定,從事高壓活動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告供電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損害是受害人孔某故意造成的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況且被告作為電力部門負有保障電力安全運營、安全巡查設施并維護、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義務。但本案中,被告應建房業主的申請為建房需要接通了動力用電,可以認定被告明知建房業主及受害人等施工人在高壓輸電線路附近施工,但在長達幾個月的施工期間,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盡到了上述義務,對損害的發生具有明顯的過錯,被告以受害人孔某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進行抗辯,其并非法定的免責事由,被告供電公司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孔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在高壓輸電線路附近施工存在危險,負有安全施工的謹慎注意義務,但其卻疏忽大意而致事故的發生,其本身具有過錯,可以減輕被告供電公司的賠償責任。
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