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京口法院判決一起“裸駕”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案,對原告尹修義與被告張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令被告張強賠償原告尹修義40000元。
2013年6月1日凌晨3時40分許,被告張強無證駕駛蘇LZ2245小型轎車(車籍登記在王小三名下、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保險、檢驗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沿本市東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夢溪路交叉路口,違反交通交通信號燈的指示直行至交叉路口中央時,與由南向北直行,原告尹修義駕駛的蘇L93513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尹修義受傷,兩車受損。事故發生后,被告張強棄車逃離現場。原告當即因“左足趾痛,流血”至鎮江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查體發現“左足拇趾掌根關節處見一長約5.0㎝傷口”,經診斷為左足拇趾肌腱斷裂,予以了清創縫合并石膏固定。蘇L93513小型轎車系鎮江市南江汽車銷售有限責任公司所有,原告支付了因事故發生的車輛修理費。被告于2013年6月7日被鎮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查獲。鎮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京口大隊認定,被告張強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鎮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京口大隊主持調解達成協議,被告賠償原告40000元。調解協議簽訂后,被告張強未履行調解協議約定的賠償義務。
經審理,京口法院認為損害賠償事宜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映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調解協議明確了賠償數額和履行方式,被告應當按照調解協議的約定給付賠償款項。
該起案件被告張強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所駕轎車超期未檢驗、未投保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且事故發生后棄車逃離現場、經事故有權處理部門調解達成賠償協議又不履行實屬罕見。(文中張強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