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丹徒區寶堰鎮的女士沒有想到,因為自己平時書寫姓名的不規范,竟然成為向自己借款之人不還款的借口。

 

女士的家境殷實,平時為人也很大方。20096月中旬,女士的侄子小金找到女士,表示自己的朋友簡某需要借2萬元用于生意周轉,出于對自己侄子的信任,女士在和簡某見面后,同意借款給簡某,雙方約定月息10%,但未約定還款期限。

 

借款時口頭說好,簡某短時間內就能還款,但眼看簡某長時間沒有還款的意思,女士多次上門要求簡某還款,也通過自己的侄子小金向簡某催要,但簡某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一晃借款已經拖欠了四年,坐不住的女士只得于2013年底起訴到丹徒法院,要求簡某連本帶利歸還29600元。

 

庭審期間被告本人均未到庭,但其代理人表示,借條上寫著債權人的名字是鄧梅花,而原告的名字叫鄧美華,對原告是否具有訴訟主體有異議。且被告本人認為借條不是他出具的,是別人臨摹了被告的字跡偽造的。女士表示,自己的大名叫鄧美華,但村里人都喊自己鄧梅花,有時候鄧女士自己簽名寫的不規范也寫成鄧梅花、鄧梅華、鄧美花,在簡某向自己出具借條時,自己也沒有看被告書寫的自己的名字是否和身份證上的一致,并提供了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結婚申請書、證人證言等予以證明,自己和借條上寫的鄧梅花就是同一人。而針對被告辯稱的借條系偽造的,法官詢問被告方是否申請筆記鑒定,簡某在規定的時限內也未提出鑒定申請,因此法院對此抗辯理由不予采信。

 

結合本案的證據,最終法官認定,雖然借條上寫的女士的名字是鄧梅花,但是女士提供的證據能充分證明其和鄧梅花系同一人,因此法院予以確認,最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