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特別是高空作業具有一定風險,必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予以防范,而南通港閘區某施工場地在被查出存在安全隱患后卻拒不整改,致使一名工人不幸墜樓身亡。42,南通市港閘區法院審結了該起事故,一審認定兩名主要負責人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2013423514,南通市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站在例行檢查中發現港閘區某建設工地存在工程未安全報檢、外立面安全網破損等安全隱患,遂依法向工程建設與監理單位發出停工整改通知書,責令停止施工。但該工地負責人郭某為趕工程進度無視整改要求,置工人生命安全于不顧,在底部未加設安全平網的情況下,安排工人在屋頂進行彩鋼瓦鋪設作業。與此同時,該工程現場監理李某,也未盡職履行監理義務,明知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既未督促郭某整改,也未要求停止施工。2013527,被害人王某在鋪設彩鋼瓦過程中不慎墜落,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郭某和李某分別作為工程施工負責人和監理負責人,對工程的施工安全負有直接責任。但郭、李二人在明知工程安全施工條件及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情況下仍然開展作業,因而發生一人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鑒于兩人在案發后能主動投案自首,并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安全生產是人民幸福和諧的保障,責任重于泰山!”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我國制定了諸多法律法規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違反規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要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135條第1款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工程、監理負責人為貪圖一己之利,在接到工地安全整改通知書后,不按規定改進、增強安全防范措施,造成一名工人墜樓身亡的重大事故,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嚴懲,其他工程管理人員應當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