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不合規卻拒整改 工人不幸墜亡負責人被追刑責
作者:金琦、王小燕 發布時間:2014-04-02 瀏覽次數:501
建筑施工特別是高空作業具有一定風險,必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予以防范,而南通港閘區某施工場地在被查出存在安全隱患后卻拒不整改,致使一名工人不幸墜樓身亡。
法院審理認為,郭某和李某分別作為工程施工負責人和監理負責人,對工程的施工安全負有直接責任。但郭、李二人在明知工程安全施工條件及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情況下仍然開展作業,因而發生一人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鑒于兩人在案發后能主動投案自首,并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安全生產是人民幸福和諧的保障,責任重于泰山!”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我國制定了諸多法律法規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違反規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要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135條第1款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工程、監理負責人為貪圖一己之利,在接到工地安全整改通知書后,不按規定改進、增強安全防范措施,造成一名工人墜樓身亡的重大事故,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嚴懲,其他工程管理人員應當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