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用酒瓶砸人致死 酒吧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擔責
作者:夏倩 發布時間:2014-04-02 瀏覽次數:554
近年來,娛樂場所正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發地帶。經營者為獲取利潤,不僅允許未成年人隨意出入,還向其出售酒精類飲料,而缺乏自控的未成年人在酒精的作用下極易引發犯罪。
日前,崇安法院審理的一起生命權糾紛中,少年徐某不滿自己跳舞被人盯著看,用酒瓶砸向對方頭部,導致未滿18周歲的方某死亡。因酒吧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方某父母訴至法院,要求酒吧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0余萬。
2012年10月,徐某酒后在舞臺上跳舞。期間,徐某一直感覺有雙眼睛在盯著自己看,而此人正是剛和其產生摩擦的方某。徐某一怒之下掄起桌上的酒瓶砸向了方某的頭部。酒吧保安立即對雙方進行勸阻,兩人沒再動手,方某被攙扶出酒吧。當日凌晨,方某顱內出血,搶救無效死亡。
事后,方某的父母認為徐某身高只有
庭審中,酒吧方辨稱,其在酒吧進出口顯著位置設置了禁止未成年人入內的警示標志牌,并配備保安人員制止了后續侵權行為,已積極履行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徐某用酒瓶砸向方某是毫無預警的,而當時方某的狀態是自己能從地上爬起來,保安向其詢問是否有事,其也說沒事。”酒吧表示,保安在事發后及時將雙方拉開,有效制止了第二次侵權行為,不應該再對此事負責。
經法院審理查明后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應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志,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且禁止經營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要求出示身份證件。該案中,酒吧提供了照片,但無法證明在事發時設置了警示標志牌,且酒吧并未履行要求徐某和方某出示身份證件的義務,為徐某實施侵權提供了條件,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徐某系未成年人,且無法查明其監護人。事故發生后,徐某因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其沒有賠償能力,故方某的父母依法有權要求酒吧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決酒吧對損害后果承擔30%的補充賠償責任。后酒吧不服提起上訴,經無錫中院二審維持原判。(文中均為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