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小飛機” 專盜摩托車
作者:楊馗 發布時間:2014-04-02 瀏覽次數:497
近期,宿豫區法院依法審理了被告人蘇某、張某、方某盜竊案件,三被告人利用自制的作案工具“小飛機”專門對摩托車下手,兩月內盜竊作案18起,涉案價值近10萬元。
蘇某、張某、方某是老鄉,三人相約到宿遷打工,三人中年齡最大的是方某,沒有犯罪前科也無劣跡記錄,而蘇某和張某則是“老手”,蘇某曾因盜竊犯罪被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而張某兩次因妨礙公務被采取強制措施,其中一次因妨礙公務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2013年6月的一天三人又聚到一起商量著怎么可以賺大錢、發大財,由于做生意需要投資,三人一直無業沒有收入來源,蘇某又想起了老本行---盜竊,這個幾乎無成本投入即可有豐厚回報的“生意”。三人通過網絡以及較為豐富的“從業”經驗,竟然摸索著最終發明了專門用于盜竊摩托車的作案工具,取名“小飛機”,有了這個得力助手,三人開始了近似瘋狂的作案。同年6月的一天夜里,三人來到宿豫區某小區內,利用“小飛機”成功盜得摩托車一輛,隨后又利用同一手段盜得兩輛摩托車,三人一夜之間盜竊三起,盜得三輛摩托車。在之后的一月內,三人行動四次,成功作案15起,盜得15輛摩托車。最終該團伙難逃法網,被相繼抓獲歸案。
宿豫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張某、方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蘇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有前科劣跡,酌情予以從重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蘇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方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