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費”難了婚外情 小伙起訴父親情人
作者:曾昊清、李遠 發布時間:2014-04-02 瀏覽次數:607
丈夫有了外遇,妻子和兒子四處借款,以丈夫的名義向第三者支付了24萬元的“分手費”,希望換來兩人斷絕聯系,但不久,家人就發現,二人仍然像往常一樣往來。
有了第三者,家人支付巨額“分手費”
50歲的王國良與陳麗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王國良的妻子周娜以及兒子王曉東發現后,考慮到離婚對家庭影響較大,為了維持完整的家庭,希望王國良與陳麗斷絕往來。
2013年5月,19歲的王曉東及家人籌集24萬元人民幣,約到陳麗,以王國良的名義表示希望分手,并愿意支付24萬元分手費。在現場,陳麗寫下紙條:“今給本人24萬元,從今以后一刀兩斷,決不往來,再有往來天打雷劈”。此外,陳麗還寫了收條,收條上加了一句“再有往來24萬元退回”。
兩人仍交往,家人希望要回“分手費”
不久,家人就發現王國良與陳麗并未斷絕往來。2013年7月的一天,失望與痛心的王曉東和家人來到陳麗家理論,要陳麗遵守約定與王國良分手。雙方激烈爭吵,王曉東一怒之下把陳麗的房門砸壞了。警方接到報警后,將雙方帶到派出所。經派出所調解,陳麗向王曉東寫下欠條一份:“今欠王曉東24萬元,于本月還清”。王曉東寫下承諾書,同意賠償因自己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但事后陳麗并沒有按欠條支付,王曉東就向常熟法院提起訴訟。
審理中,原告王曉東認為,原告及母親為了使父親與陳麗斷絕往來,東挪西借湊了24萬元給陳麗。陳麗也寫下了不再與王國良往來的承諾。但錢到手不久,陳麗仍與王國良繼續往來,并用這筆錢購買了一套房屋。為此,原告及其家屬四處尋找陳麗及王國良,想要回這24萬元,就有陳麗在派出所寫下欠條這事。原告為此起訴到來院,要求陳麗返還人民幣24萬元。
被告陳麗則認為,這24萬元是由王國良付給自己的,是贈與行為,贈與本身不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和公共道德。王國良之前的行為確實違反婚姻法的規定,但是王國良為了斷絕這樣的不正當關系,心甘情愿地補償被告,并且已經履行給付義務。24萬元是王國良給被告的,欠條是在原告威脅下寫的,原告不是適格的主體,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收受“分手費”,有違公序良俗應返還
王國良已有配偶,他與陳麗之間的同居關系有悖正常的婚姻家庭觀,有違公序良俗,“分手費”也是不符合社會道德的,不應得到支持。退一步來說,即便該“分手費”的給付構成贈與,陳麗收取的24萬元,也是由王曉東以家庭的名義籌集的,是為了斷絕其與王國良的不正當關系,故應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關系,而事實上陳麗與王國良未斷絕往來,贈與所附義務未履行。原告王曉東向被告陳麗討款的過程中發生爭執,陳麗在派出所向王曉東出具了欠條,表示欠王曉東24萬元,實為同意返還24萬元。該欠條是陳麗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與其承諾再有往來24萬元退回,可相互印證。
常熟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請,依法判決陳麗返還王曉東人民幣24萬元。
法官提醒:“分手費”無法拯救家庭,婚姻還需雙方用心經營
本不闊綽的家人為了維持完整的家庭,而代出軌一方向第三者支付巨額補償,并要求第三者與發生過出軌行為的家人忠于家庭的并不多見。結合近年來審理的數起涉及類似情形的離婚案件,都有一個共同點,即家人支付了所謂的補償款,卻換不來出軌一方與第三者的真正分手。因此,法院也提醒善意的家人,當遇到類似情況時,“分手費”并不能從根本上拯救家庭,婚姻的維系還需靠雙方用心經營。(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