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空關需妥善管理 以免引起侵權責任糾紛
作者:唐海山 發布時間:2014-04-02 瀏覽次數:516
時下,不少購房者購入房屋后將其空置,所有權人在接收房屋時都會注意到要對房屋進行驗收,而在接收房屋后應對房屋盡到妥善管理、注意義務則被很多人所忽視。如果對房屋未盡驗收、管理、注意義務而造成他人損害,房屋所有權人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常熟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鄒某與林某系某小區相鄰業主。鄒某住五樓,林某住七樓。鄒某將自己的房屋裝修完畢后,于2011年上半年入住房屋。林某于2010年領取了他的房屋鑰匙,從2012年3年初開始裝修。2011年12月的一天,鄒某發現他們家房屋內電路跳閘停電,經維修和檢測,發現是因為滲漏水導致電線受潮引起,而滲水可能來自于林某房屋內。接到物業公司通知后,林某迅速趕到小區,打開房屋大門,發現房屋內已是一片汪洋。在迅速清理積水后,發現房屋衛生間內的水管上沒有堵頭,打開戶外給水管道閥門,水即從水管中流入室內。因而造成鄒某房屋內地板、門套、踢腳線等因水腐蝕受損。為此,鄒某提起訴訟,要求林某賠償損失。
案件審理中,原告鄒某認為因被告林某的房屋漏水給其財產造成損失,所以林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林某認為,發生漏水時,其房屋內尚未有人入住,也無法確定是誰拿走了水管悶頭;室外給水管道閥門也不是自己打開的,而是其他人打開了被告家的給水管道閥門。所以被告林某認為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成立,被告應當對漏水造成的原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庭根據損失的評估結論,判決被告林某賠償原告鄒某損失。
【法官說法】
本案中,發生漏水事件時被告林某雖尚未入住,但其作為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接收房屋時應對房屋相關設施進行必要驗收。接收房屋后,被告林某對該房屋應具有妥善的管理、注意義務。因房屋室內水管沒有悶頭,而造成漏水事件,系被告林某未能對該房屋盡到驗收和妥善管理、注意義務。因此被告對該房屋內發生漏水具有過錯;被告房屋內的積水滲漏到了原告鄒某房屋內;滲漏水的腐蝕造成了原告相應財產的損壞;原告財產的損壞與漏水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成立,被告應當對漏水造成的原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應當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現實生活中,存在不少購房人在購買商品房后將房屋空置的,這就要求購房人在接收房屋時應當認真驗收相關設施,盡早發現、解決瑕疵;同時,購房人也應當經常檢查房屋,充分盡到管理、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