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苗某騎電動車在機動車道行駛將同在機動車道步行的行人陳某撞傷,最終被卻認定為八級傷殘。經法院調解,苗某同意共計支付陳某各項損失196000元。

 

今年三月初的一天早上,在某公司車間工作的苗某上完夜班后,騎上電動車急匆匆往家趕。由于回家心切,苗某便不再在非機動車道行駛,而是到了車輛較少的機動車道上,看到這路有三個車道而車輛也相對較少,他就在最靠邊上的一條機動車道加速行駛。突然,前面有機動車在變道,他急忙將電動車轉向路邊,準備緊貼綠化帶前行。此時在同一機動車道步行的陳某也因躲避機動車在貼近路邊的位置同向行駛。忙不迭的苗某一下將陳某撞倒,并使其摔在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分割的綠化帶上。陳某被急事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因為頭磕在了綠化帶上,傷及腦部,最終被鑒定確認為八級傷殘。

 

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書,苗某在機動車道騎電動車且未對道路狀況疏于觀察,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陳某作為行人在機動車道步行對該事故的發生負次要責任。故法官依法認定苗某承擔總損失的70%,陳某承擔總損失的30%。經法官調解,苗某同意共計支付陳某196000元。苗某的車輛是電動車也并非機動車,沒有保險,因此這些錢都必須由苗某支付。這對身為普通打工族的苗某來說是無比巨大的經濟負擔,但面對給陳某及家人帶來的傷害,他決定傾盡全家之力來賠償陳某。截至庭審時他已經墊付了醫藥費60000元,剩余的136000元于兩個月內支付原告。

 

法官說法: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該法并未對非機動車之間的事故做出規定,但應參照該法第76條非機動車事故根據雙方責任比例分擔損失。廣大市民朋友一定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并在行駛過程中時刻觀察周圍路況,保障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