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2711時許,被告人嚴成建在某經濟開發區工地內駕駛蘇LK54xx號重型自卸貨車接收挖土機倒土期間,被害人任某某從蘇LK54xx號重型自卸汽車駕駛室內拿出鉗子幫助被告人嚴成建修理該車底部故障。被告人嚴成建在車輛接土完畢后,因疏忽大意,忘記提醒正在為其修理車輛故障的被害人任某某離開,未在確認安全后駕車起步,致被害人任某某當場被碾軋致死。經某市公安局法醫鑒定,被害人任某某系顱腦及胸腹腔臟器損傷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案發當日,被告人嚴成建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以后,被告人嚴成建所屬公司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人民幣85萬元,被害人近親屬對被告人嚴成建的行為予以諒解。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人嚴成建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嚴成建在廠區非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作業過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能確保安全通行,過失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且屬情節較輕,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嚴成建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所屬公司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全部經濟損失,被告人嚴成建也已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且其當庭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應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