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向欠債人索要工程款,采取晝夜看管不給錢不讓出門的辦法,導致欠債人跳窗逃跑時從樓上摔下受傷。3月28日,江蘇省沭陽縣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何彥光、朱長勝各有期徒刑八個月。
因唐成欠馮維工程款協商不成,雙方于2013年6月22日晚,到派出所處理工程款問題。后馮維(另案處理)電話聯系自己欠其工程款未結算的何彥光、朱長勝等人到派出所幫自己向唐成索要工程款,何彥光、朱長勝等人陸續趕到派出所。至2013年6月23日凌晨,雙方就工程款問題協商未果,即離開派出所。而馮維等人表示“唐成到哪里,我們就到哪里”。后來,唐成及其家屬盧英到沭陽縣家苑賓館開房間住宿;馮維、何彥光、朱長勝等人也跟隨唐成到家苑賓館,并在唐成房間隔壁開房間住宿。之后,馮維安排何彥光、朱長勝等人在該酒店三樓輪流看管唐成,并要求“把人看好,如果人跑了,誰值班誰負責。如果唐成要走,錢不給不能讓唐成走”。何彥光、朱長勝即將房間內椅子搬出,坐在走廊里看著唐成所在房間。期間,何彥光將一瓶礦泉水放在唐成所在房間門把手上,防止唐成走掉。至24日凌晨,唐成欲利用所住房間外空調外機逃離酒店,但因空調外機未能承受其重量,致其從該酒店三樓摔下受傷。經鑒定,唐成胸腹部損傷致休克構成重傷。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就本案民事賠償部分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受害人對何彥光、朱長勝的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何彥光、朱長勝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彥光、朱長勝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彥光、朱長勝伙同他人共同實施非法拘禁行為,系共同犯罪。案發后,雙方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并已履行完畢,且被告人何彥光、朱長勝得到受害人的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