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展覽野生動物 運輸途中遭查處獲刑
作者:華茜、繆月娟 發布時間:2014-04-01 瀏覽次數:522
以科普的名義辦野生動物展覽,卻不知沒有正規手續的經營行為已觸犯了法律。近日,惠山法院審結一起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件,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刑。
2013年8月,胡某和幾個朋友在吃飯時聊天,討論起一起投資做點小生意。胡某想起有個經營動物展覽的朋友李某準備把生意轉手,展品都是現成的,證照也齊全,可以直接接手繼續經營。這個提議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認可,5人共同出資8萬元,向李某買來蜂猴、蟒蛇、綠海龜、暹羅鱷等動物,并索要了李某的經營執照、動物馴養證等證件的復印件,以李某原來所注冊經營的展覽中心加盟商的名義準備活動。
胡某等人向李某學了一些簡單的動物喂養方法,并從網上自學了那些動物的相關知識,制作成科普知識展板。準備就緒后,幾人進行了簡單的分工,由胡某負責動物的管理,張某負責聯系運輸,王某負責聯系場地,錢某和丁某(兩人均另處)則負責管理賬目和印制宣傳單。
胡某策劃的動物展覽第一站是莆田,聯系好場地后,他們到物流中轉站雇用貨車將動物運到目的地,然后開始招攬人氣。幾人分別至學校、圖書館、體育館附近向師生和家長散發宣傳單,“我們有很多平時看不到的動物,可以增加小朋友的知識,提高他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許多家長以為是公益的科普知識展,紛紛帶著孩子前去參觀,卻被收取了每人10元的門票。一段時間后,他們又在仙游等地用同樣的方法舉辦展覽,平均每場能賺取幾千元。
庭審中,胡某辯稱,他們經營動物展覽是科普宣傳,并沒有傷害野生動物,反而能夠教育學生保護動物,不能算是違法犯罪。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王某、張某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屬“情節嚴重”。據此,法院依法分別判處胡某和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