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老漢的兒子兒媳鬧離婚,經過百般勸和無法奏效,劉老漢眼看老兩口為兒子還貸的房子要面臨分割,不得不來到昆山法院起訴兒子兒媳要求分割房屋份額。

 

2010年的8月份,劉老漢的兒媳李娜以購買昆山一套商品房為由向兩位老人借款10萬元,二老遂將10萬元現金交給李娜。劉勇事后得知該情況與李娜大吵一架,并逼迫李娜向自己的父母寫下一張借條。時隔不久,李娜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為緩和家庭矛盾,兩老人決定將10萬元借款作為與小倆口共同購買新房的出資款,并按照兒子兒媳購房協議內容作為共同抵押人與銀行簽訂了個人貸款抵押合同,李娜遂撤回離婚訴訟。然而,眼看交房還貸之日臨近,二人又為離婚爭吵不休,也都不過問新房事宜,兩位老人無奈只好用退休工資幫忙還貸,雖然經濟緊張,但只要能維持家庭穩定老人也忍了。20126月份,李娜再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準許雙方離婚,婚姻關系解除后二人又為房屋的分割產生分歧。這時,兩位老人不得不站出來維護自己權益: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又還貸近三年,小兩口從未過問,房屋憑啥給他們分割了?于是二老將劉勇、李娜告上法庭請求分割房屋。經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共同出資購買了涉案房屋,但原被告各自的出資有所不同,根據共同共有的性質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及今后的履行能力,依法判決房屋歸原告兩位老人所有,原告將劉勇、李娜支付的首付款返還給兩人,案件就此了結。

 

法官提醒: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本案中的涉案房屋是在家庭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并由家人約定共同共有的,而被告李勇與被告李娜已解除婚姻關系,雙方失去了共同生活的基礎,允許分割該房屋。對于涉案房屋的分割,應以有利于權利人的生活、保障權利人的權益及不損害財產效用為原則。考慮到權利人在共有財產中所占份額以及履行能力等情況,兩位老人愿意繼續支付房款且老人在該房屋中投入資金比例最大,故依法判決房屋歸兩老人所有,并由老人給付被告相應的折價款。(文中皆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