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法院目前審結了一起因在企業微博上轉載使用他人圖片而引起訴訟的侵權案件。

 

被告丹陽某木業公司是一家專業生產地板、高檔裝飾材料的知名公司,2012年在經過實名認證的企業微博上轉載使用了三張圖片。原告北京某圖像技術公司訴稱其是三張圖片的著作權人,要求其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2萬余元。被告認為其微博上使用的圖片系個人欣賞的目的,是從其它微博帳號上和網站上轉發而來,并沒有任何商業目的,純屬公益性質,三張圖片在被告微博上總共被點擊三次,傳播范圍很小,并沒有造成原告損失。原告認為被告的微博推廣產品的平臺,是企業宣傳的一種媒介,堅持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在調解不成的基礎上,本院認為被告未經合法權利人許可,在其公司微博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圖片,侵犯了涉案圖像作品的著作權,依法應當賠償損失。

 

現實中,某些企業為了宣傳需要,經常在網上下載、轉載一些現在的圖片,不知不覺中侵犯了他人合法權利,更有甚者,將下載的圖片進行“改造”、“節選使用,這些反映了某些企業法律意識特別是知識產權法律意識十分淡薄。通過此案希望對各企事業單位敲響警句:“謹慎轉載 留神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