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景觀河的過道上平時都是有玻璃的,那天他們在清理河道,沒有蓋上,也未放警示標志。我一不小心就掉了下去。”近日,失足落水的楊女士將當時清理河道的物業公司告上了崇安法院,因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經法官調解,物業公司賠償女士3.5萬元。

 

20131月,楊女士在城區的步行街購物。當日步行街內的一條景觀河正在清理,過道上原本覆蓋著的玻璃被物業公司搬開,而周圍沒有放置任何警示牌。楊女士從一家商店出來,沒有留神,一腳踩空,掉入了景觀河內。跌倒后的楊女士立即感到背部傳來巨痛,站不起來。

 

經診斷,女士左側的第11根肋骨折,左腎挫傷,左腎包膜下水腫。女士不得不住院治療,用去醫藥費1.8萬元。期間,物業公司支付楊女士1萬元,其余款項,雙方遲遲未達成一致意見。為此,女士一紙訴狀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誤工費等共計3.5萬元。

 

庭審中,物業公司對鑒定報告中女士所受傷害與本次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沒有異議。法官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37條明確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該案中,由于物業公司的疏忽,沒有放置安全警示標志,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后,在法官的調解下,物業公司同意賠償女士的損失。除去之前已經支付的1萬元,物業公司還需另行支付2.5萬元,訴訟費由楊女士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