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在超市購物時摔倒受傷,誰來承擔責任?近日,吳中法院審結一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被告某超市被判承擔主要責任,須賠償原告陳某各項損失共計8萬余元。

 

2012129晚,62歲的陳老太去一家超市購物,在超市二樓選購商品時,為避讓其他顧客,未注意到身后有臺階,一腳踏空摔倒在地。醫院診斷陳老太是股骨骨折,花了4萬多元醫療費,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陳老太與超市交涉賠償事宜未果,去年12月,她提起訴訟,要求超市賠償各項損失15萬余元。

 

吳中法院審理后認為,該超市內二樓服務區域存在臺階,而超市未在通往臺階的過道處放置警示標志,提示購物者小心通過,對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未盡到提示與注意義務。由于超市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陳老太的損害負有較大的過錯,對此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另一方面,陳老太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在購物過程中,應對購物環境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盡到自我保護義務,事發時,陳老太在已經通過一側臺階的情況下,由于自身疏忽,而在另一側臺階下摔倒,對自身所受傷害亦存在過錯,對此可減輕被告的部分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雙方的過錯大小,確定由某超市對陳老太的受傷損失承擔60%責任,折算下來,某超市應賠償陳老太各項損失8萬余元。

 

法官提醒: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是經營者須承擔的一種法定義務,這種義務是一種積極作為。相關法律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人,對場所內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有義務作出提示,在容易發生事故的區域設置警示標志、加強監管,避免顧客可能出現的人身意外,否則也將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