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優良美德,年輕人與老人之間發生一些摩擦和矛盾時,作為年輕人就應該高姿態謙讓,要有包容之心。可現實生活中,在與老人發生矛盾時,不夠冷靜,大動干戈,甚至拳腳相加,置社會公道和法律于不顧。本案中的被告人汪勇,作為一位二十多歲的年輕人,駕駛機動車與老人爭道,不但不禮讓行人,反而出手傷人,致使老人受輕傷的嚴重后果,傷人又害已,受到法律的處罰,罪有應得。

 

201389上午9時許,被告人汪勇駕車途經泰州市海陵區東進小區菜場南邊小路時,適逢附近居民買菜高峰期,因而來往人員較多,該路段人流量大,交通相對擁堵。家住附近年過七旬任宏老人也剛好買菜回家,手推電動車經過此路段與汪勇迎面相遇,汪勇不停地鳴車喇叭,催促其讓路,因路窄人多,任宏老人一時無法避讓,汪勇認為其故意堵住其去路,在車上與任宏發生爭執,正當雙方相持不下的時候,汪勇自感被一個老頭擋住了路,很沒面子,怒火中燒,汪勇遂下車,沖任宏老人大吵大吼,同時順手猛掀任宏老人左臉一記耳光,當場打飛老人的眼鏡,當周圍群眾指責汪勇的粗暴行為時,汪勇用言語相恫嚇,威脅周圍群眾不要多管閑事,否則也要挨打,其氣焰十分囂張。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公安分局城東派出所民警接群眾舉報后,迅速處警,將汪勇當場抓獲。任宏老人的傷勢,經法醫鑒定,其左耳外傷性鼓膜穿孔,已構成輕傷。案發后,汪勇自感自己的違法行為給任宏老人造成了很大傷害,主動賠償了任宏老人的醫藥費和其他經濟損失,同時向任宏老人當面賠禮道歉,承認了自己的錯誤。

 

泰州市海陵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審理認為,被告人汪勇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汪勇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且已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懲罰犯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庭后,筆者在與被告人汪勇交談時得知,汪勇以此事感到非常后悔,都是自己遇事不冷靜造成的,沒有采取正確的方法來處理矛盾,以暴力方式來解決糾紛,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反而傷損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也將自己置于涉嫌犯罪的境地,汪勇認識到自己違法犯罪的根源,表示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遇事要冷靜,做到知法守法,謹言慎行,做對社會有益的事。(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