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增殖和科學利用太湖漁業資源,改善太湖漁業生態環境,太湖漁管辦每年都會采取封湖禁漁的措施,對太湖水域進行全面停捕休漁。一些不法份子,為了能獲取利益,卻鉆起了空子,在禁漁期內偷偷進入封湖區域捕撈魚蝦,給生態環境造成了極大的破壞。日前,無錫市濱湖區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非法捕撈案件,7名被告人因偷捕太湖水域內的魚蝦,站上了審判席。

 

汪某,男,52歲,無錫本地人,從事個體水產販賣生意。20132月,二道販子宋某找到汪某,向其收購“蜆子”(一種太湖水產品),并向汪某稱最近蜆子銷路比較好,只要有貨就能賣出高價。

 

在宋某的建議下,汪某決定雇人幫其在太湖里捕撈“蜆子”,他聯系上了外地來錫務工的蔣某、黃某、包某、林某、李某、顏某等6人,由汪某提供船只與捕撈工具,蔣某等6人負責進入太湖水域進行捕撈,捕獲的“蜆子”再以每袋(約65-75斤)6元的價格賣給汪某。

 

干了三個月左右,汪某總計為宋某提供了100多噸的“蜆子”。到了6月初,由于天氣漸熱,“蜆子”的銷量銳減,雙方就終止了合作。

 

眼看雇主汪某三天打漁,兩天曬網,沒有活干,“蜆子”也賣不出去,蔣某等人就決定辭職去做別的工作了。為了留住蔣某幾人,汪某就向他們提議去太湖里捕撈青蝦。雖然汪某明知現在是太湖“禁漁期”,而且自己也沒有捕撈證,但是為了能賺到錢,汪某決定豁出去干上一票。

 

于是,汪某到南泉鎮的一家船具店買了逆變器、漁網等工具,用以捕捉太湖青蝦。

 

白天,汪某把自己的6條漁船停泊在碼頭,到了晚上,在汪某的組織下,蔣某等人就每人開一條船駛入太湖進行捕撈。

 

一般情況下,他們都會選擇在晚上10點之后開始“行動”,捕撈2-3個小時就回碼頭。而汪某一般就開車在碼頭等蔣某6人“滿載”歸來。隨后,每個人將捕捉的太湖青蝦過秤,以18-20元左右一斤的價格賣給汪某。

 

據被告人蔣某交代,他們外出捕撈一次,一般都能收獲10幾斤的太湖青蝦,除了漁政查的比較緊的時候或有大風浪的時候,其余時間幾乎每天晚上都出去捕撈。

 

汪某收購了這些太湖青蝦后,一般都會賣給市場上專門收購的人,每斤的價格也在40-50元不等。直至2013819日凌晨,汪某等人被抓獲之前,他們共捕獲太湖青蝦約2200余千克,價值20萬余元。

 

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某等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多次結伙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故依法對汪某等7人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據了解,2013年下半年,無錫市相關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克服太湖湖區面積大、發現線索難、調查取證難等各種困難,采取聯動執法行動,集中查處打擊,依法查處了一批非法捕撈案件。從20134季度起至今已有四起非法捕撈案件完成刑事偵查程序進入到審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