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法官誠懇勸解 十三起案件齊調解
作者:尹叢叢 發(fā)布時間:2014-03-26 瀏覽次數(shù):532
這十幾名員工都是周市鎮(zhèn)同一家企業(yè)的員工,其中有些員工已經在該企業(yè)工作十年有余。近兩年來,受整體市場環(huán)境的影響,公司訂單越來越少,經濟效益日漸降低。去年下半年開始,公司開始拖欠員工工資,且加班費也未全額給付。該企業(yè)的員工大都是外來務工者,不多的工資收入是他們家人重要的經濟來源。迫于無奈,員工要求和企業(yè)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等。雙方互不相讓,矛盾十分尖銳,故仲裁中未調解成功,最終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訴來法院。
承辦該批案件的張雪蓮法官深知,十幾個案件合并審理,如若處理不好極易引起群體矛盾。為避免矛盾激化,法官采取了隔離調解方法。法官首先耐心做公司工作,調解金額會在判決金額基礎上打折,對企業(yè)來說經濟成本降低,且避免了后續(xù)可能的上訴程序,降低了時間成本。最終單位同意在仲裁金額基礎上打7.5折的方案。
做勞動者工作的難度遠遠大于做企業(yè)工作的難度。起初,員工情緒都很激動且你一言我一語,絲毫不肯退讓。法官深知幾千塊錢可能是普通勞動者幾個月甚至半年的積蓄,要他們放棄十分不易。法官將心比心,一一做勞動者的工作:首先單位想付金額遠遠少于7.5折,法官做了對方很多工作對方才同意這個金額;其次,從時間成本講,如若上訴,至少要拖半年時間,對于家有老小的員工來說,盡快拿到補貼再去尋找新的工作才是最重要的,為了這案子拖半年大家拖不起;再者,公司的現(xiàn)狀員工都十分清楚,隨時可能倒閉,拖到半年后很有可能是“贏了官司輸了錢”,一紙“勝訴”空文有何意義?法官句句切中員工的真實關切,慢慢開始有員工動搖。有一名員工不想再折騰,第一個站出來同意調解;其他人考慮再三后也一個個陸續(xù)同意,最終十三名員工全部同意了這一調解方案。
法官說法: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第三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能用調解方式和諧處理好雙方矛盾,且使員工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是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