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同居當事人贈與合同效力的認定
作者:袁知勇 發布時間:2014-03-26 瀏覽次數:828
2008年9月,胡某的丈夫陳某和薛某成為情人。2012年3月,薛某購置一套三室居房產,陳某用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為其一次性支付了90萬元購房款。2012年5月,胡某得知此事將陳某和薛某一并起訴至法院,主張陳某贈予薛某財產的行為無效并請求薛某返還購房款或房屋。薛某則抗辯稱此筆款項是陳某支付給其的“青春損失費”。問題:本案胡某的請求應否得到支持呢?
本案的關鍵點是贈與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如果有效,則胡某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支持;如果無效,則胡某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薛某返還相關財產。有觀點認為贈與人只要是個人真實意思表示,處分的是其個人財產,那么做出贈與合同應當被認為有效。就此本人認為,依據《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婚外同居者的贈與合同,應結合贈與人的動機來分析是否有違公序良俗的,只有違反了公序良俗的贈與合同才無效。
《婚姻法》規定了夫妻之間負有忠實義務以及有配偶者不得與他人同居。對受贈人的贈與,如果在性質上是其對贈與人進行了主要的或長時間的生活照顧后所得的“對待給付”,或是贈與人對生活困難的受贈人的生活救濟,或是贈與人給受贈人的特定留戀物,則不能認定該贈與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如果贈與人是出于繼續和受贈人進行性交易以及支付“青春損失費”安撫受贈人的目的,則應認定為該贈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繼而認定無效。
本案中,被告薛某明知陳某有妻子,但仍然保持與陳某的不正常兩性往來,陳某身為有婦之夫與薛某同居亦違反夫妻的忠實義務,雙方以青春損失費為由簽訂的贈與合同違公序良俗原則,應當被認定為無效。故此,被告薛某應當返還不法取得的房款9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