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寶應法院以被告人袁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袁某某是獨資企業寶應縣某制衣廠負責人。自2014年起,該廠先后拖欠本廠17名職工工資計7萬余元。面對工人辛苦應得的血汗錢,被告人袁某某不但不予積極支付,反而于同年12月9日夜間將該廠機器設備轉移并逃匿。該廠職工代表及縣勞動監察部門工作人員與其多次電話聯系均無果。2015年1月8日,寶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該廠依法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該廠于2015年1月14日前支付職工工資,但被告人袁某某到期仍未支付。

  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鑒于被告人袁某某歸案后主動與職工達成工資支付協議并已實際履行,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可給予其一定的緩刑考驗期限。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