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權處分帶來的后果
作者:任中書 發布時間:2014-03-26 瀏覽次數:487
女友小張要求買房,小王立馬拿出9萬元,孰料房沒買成、戀情告吹,9萬元也沒了影。多次索要未果的小王無奈之下求助法院,近日東臺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返還財物糾紛案件,判令小張姨父錢某歸還小王9萬元購房款。
小王和小張兩年前的正月經人介紹相識,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相處幾個月后兩人便訂婚了。第二年正月小張告訴小王想在東臺買房,小王遂將9萬元積蓄托小張姨父錢某轉交小張,后來小張告訴小王她想到上海買房,小王覺得小張對這份感情不當回事,提出分手并要求小張返還9萬元購房款,小張卻說從未收到9萬元,向錢某索要多次也被拒絕。
錢某聲稱,小王所說的9萬元是由小王母親陳某交給他的妻子李某,當時李某出具一張借款9萬元的借條,債務人是陳某,后來在小王的要求下,他重新出具一張收到9萬元的收條,付款人是小王。他收到9萬元后,先是根據小張要求,將小張欠他的3萬元扣下,余下6萬元,由小張父親拿走2萬元,小張哥哥拿走4萬元,所以該9萬元應由張家返還。
法庭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小王將9萬元購房款交錢某,是為了請其轉交小張購買結婚用房,具有特定用途,錢某應及時將該款項轉交小張買房。錢某,9萬元分別由小張處分3萬元、張父取走2萬元、小張哥哥取走4萬元,該款由張家返還的說法未提供證據證實;另外即使該事實存在,也是錢某對9萬元購房款的擅自處分,侵犯了小王的權利,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因為該9萬元的所有人是小王,其交給錢某的目的很明確,是請其轉交小張購買結婚用房,而不是抵銷小張與錢某的債務,也不是讓其轉交小張的父親、哥哥;況且,錢某為小張姨父,與張家有親戚關系,其辯稱理由可信度不高。結合小張因小王未買婚房與張家發生爭執時,提到李某出具借條和錢某出具收條的情形,應認定錢某辯稱已將小王給付的9萬元交給小張的說法證據不足,不予采信。因此,小王持錢某出具收條要求錢某返還9萬元,依法應予支持。遂判令錢某返還小王人民幣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