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剛剛過去,消費者權益問題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近日,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原告付先生認為自己在超市購買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遂訴至法院要求十倍賠償,但是最終法院駁回了付先生的訴求。

 

去年416日,江陰市民付先生在無錫某超市購買了29包某品牌牛肉粒,價格共計611.7元。但是在牛肉粒買回去以后,付先生發現該品牌牛肉粒的配料表中含有“脫氫醋酸鈉”和“牛肉香精”這兩種添加劑。隨后他查閱了相關資料,發現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中,并沒有“脫氫醋酸鈉”、“牛肉香精”這兩種食品添加劑。因此,付先生認為該超市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該牛肉粒的生產廠商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于是,他將超市和生產廠商一起告上法院,并要求超市退還貨款611.7元;生產廠商賠償十倍賠償金6117元。

 

而超市方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付先生購買的牛肉粒并不屬于行政執法部門確定的不合格產品,且該牛肉粒也沒有造成付先生的人身或財產損害,因此,其不應當承擔退還貨款的責任。

 

該牛肉粒的生產廠商則提出,牛肉粒配料表中的“脫氫醋酸鈉”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中的“脫氫乙酸鈉”的英文名、化學分子式、國際編碼完全相同,兩者根本是同一種物質。

 

而“牛肉香精”,就是GB2760-2011中的“食用香精、香料”,只是生產廠商為了使消費者明確口感,避免自己不喜歡的口味,特意在包裝上標識“牛肉香精”,這是一種體貼消費者的做法。因此,生產廠商認為付先生無權獲得十倍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脫氫醋酸鈉”是衛生部2008年第4號公告明確允許使用的防腐劑,該物質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中“脫氫乙酸鈉”是同一種物質,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牛肉香精”屬于食用香精、香料,牛肉粒中并未禁止添加。雖然本案涉及的牛肉粒外包裝標簽中沒有使用添加劑的通用名稱,不夠規范,但也不能證明其存有食品安全問題或造成付先生的損害,所以付先生的訴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據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法官提醒:本案中所涉及的牛肉粒生產廠家在GB2760-2011將“脫氫錯酸鈉”名稱變更為“脫氫乙酸鈉及其鈉鹽”后,沒有立即在產品包裝上作出調整,才會導致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質疑。“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始終是老百姓關注的重點,廣大商家應該引以為戒,不要因為小小的疏忽而引火燒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