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車主將車停在小商店門口,隨后去辦事,小店店主嫌汽車擋了店門面,遂將汽車開走,誰知在開車過程中竟撞了路人。近日東臺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201416,車主徐壽駕車在東臺市某鎮公路上行駛,因臨時有事,便將車停在王某經營的日雜店門口,未拔車鑰匙隨即離開現場。不久,日雜店店主王濤發現該轎車擋在自家店門口,怕影響自己做生意,便走到車前查看,發現車鑰匙未拔出,懂一點駕駛技術的王濤某便拉開車門,坐到駕駛室里,啟動轎車欲將車開到附近的空地處。正當王濤由東向西行駛時,不料撞上在路南由東向西步行的盧佳英,致盧佳英受傷。

 

事發后,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濤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盧佳英受傷后即被送至醫院,經診斷為多發性肋骨骨折、創傷性血氣胸、腹部閉合傷、骨盆骨折、左側股骨粉碎性骨折,后經鑒定構成一個八級傷殘和兩個十級傷殘。事發后,王濤墊付了盧佳英64438.10元,因追索其余損失未果,盧佳英遂將肇事者王濤、車主徐壽、肇事車輛登記人劉兵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該轎車為劉兵所有,劉兵系車輛的登記所有人,實際車主為徐壽。事發前劉兵已將轎車出賣并交付給徐壽,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事發前,徐壽將轎車停放在王濤經營的商店門口,未拔車鑰匙即離開現場。王濤未經徐壽同意,擅自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王濤無證駕駛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對損失發生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劉兵系車輛的登記所有權人,其在事發前已將車輛出賣并交付給被告徐壽,故被告劉兵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徐壽在事發前未拔車鑰匙即離開現場,對導致損失發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遂判決被告王濤賠償原告55251.68元(不含已墊付的64438.10元),被告徐壽賠償原告21121.72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