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314,如皋法院依法對去年在如城街道某手機店劫持戀愛對象,強迫戀愛的被告人楊某,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被告人楊某與被害人趙某談戀愛相片一段時間,后趙某以性格不和,疏遠楊某并提出分手。但楊某仍要求與趙某談戀愛,在20136月至9月,先后采用跟蹤、硬拖、持刀恐嚇、攔截等方式對被害人趙某實施尋釁滋事4起。其中在2013913日晚,被告人楊某尋找不到被害人后,利用趙某維修手機的機會,找到到手機店領取維修手機的被害人趙某,采取持刀恐嚇等手段,脅迫將被害人趙某劫持進入手機店房間里間談感情問題,將趙某左手受傷,并威脅他人不得入內。公安民警到場后,被告人仍持刀威脅,拒絕民警進入房間。造成現場人員聚集、面路面受堵。經民警談判及被告人朋友勸說,被告人楊某放出受害人趙某。經鑒定,被害人構成輕微傷。案發后,被告人楊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無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共秩序,攔截、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已觸犯刑律,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