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妻子擅自轉移財產 法院判決少分錢
作者:趙建峰 嚴潔 發布時間:2014-03-25 瀏覽次數:626
如東男子徐某與女青年顧某于1998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并于2000年1月份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兩人感情一度尚可,不久生育一女。2010年,丈夫徐某出國打工,妻子顧某在家照顧孩子。期間兩人也偶有聯系,丈夫并未覺察出夫妻感情異常。
2012年8月回國后,丈夫發現妻子有某些不當行為。兩人遂發生爭執,夫妻感情瀕臨破裂。當年9月份,丈夫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其間,妻子分別于七、八月間先后四次支取共計27000元存款。2012年9月份,妻子顧某更是將已經投保完畢的一份保費為5萬元的保險辦理了退保手續,共得退保費34000元。后丈夫徐某發生交通事故,起訴離婚的事情就暫時擱置了下來。丈夫剛息訴,誰知妻子又于當年10月份向法院起訴離婚,結果被判決不予準許。2013年12月底,妻子顧某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丈夫徐某出國務工期間,妻子出現不當行為,傷害了夫妻感情。雙方第一次起訴離婚未得到準許后,兩人仍然繼續分居,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妻子顧某在丈夫出國勞務期滿回國前夕及回國后,雙方發生爭執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擅自支取銀行存款,辦理退保手續,屬惡意轉移、隱藏夫妻財產的行為,分割該共同財產時,應當適當少分,并承擔保險費因退保而造成的差額損失。最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妻子返還丈夫應得的銀行存款及保險費款計人民幣46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