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東法院審結一起因當事人還錢還錯人造成他人不當得利的案件。

 

20134月份,劉某欲向汪某借款20萬元。汪某當時無資金可以出借,只有17.6萬元正要歸還給朋友席某。經劉某與席某聯系后,席某同意將汪某應當歸還的借款17.6萬元轉借給劉某。2013416,在汪某到場的情況下,劉某向席某出具20萬元的借條并由他人進行了擔保。同年418日,汪某通過銀行轉賬匯給劉某17.6萬元,事后席某又交付劉某24000元現金。借款期滿后,劉某誤認為還款時仍應向轉賬的銀行卡上還款,于是分6次向汪某銀行卡上匯入132000元。直到201311,席某起訴要求劉某還款時,劉某才發現之前還款還錯了人。20131231,劉某將汪某起訴到如東法院,要求其返還相應的錢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因還款時認識錯誤,將錢款匯入汪某賬戶。汪某取得了不當利益,應當返還由此而得的相應錢款。遂依法判決汪某30日內返還相應錢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