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起,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實施。日前,南通通州法院受理了新消法實施后的首例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消費者鄭某因所購衣服色牢度不合格,狀告超市要求賠償1元。

 

不久前,市民先生在通州某大型超市購得上海某服飾公司生產的休閑褲1件。在買回家后,先生將衣服拿給親戚觀看,親戚卻說衣服質量較差,質量達不到合格證上規定的標準。較真的先生為打消疑慮,將衣服送至南通纖維檢驗所檢測。根據南通纖維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所購休閑褲耐摩擦色牢度不符合規定的合格品要求。

 

先生認為,色牢度不合格易造成皮膚感染,超市銷售不合格產品、上海某服飾公司生產不合格產品,存在欺詐行為,均應承擔法律責任,遂將超市和生產廠家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1元。

 

據了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強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消費者可以要求賠償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