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人講的是和氣生財,即便是合作伙伴也應有事多商量。可有的生意人卻因為在生意場上見多識廣了,自以為是,蠻橫對待生意伙伴,這樣日積月累,由怨生恨,不僅生意做不好,而且還會引發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煩。2014317,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公開宣判的一起故意殺人案,算是給有這類傾向的生意人敲響了警鐘。

 

做生意欠債

 

2006年秋天,張耀升經朋友介紹認識胡德平。當初,張耀升見胡德平長得人高馬大的,練過拳又會武功,身邊朋友成群,對人很講義氣,覺得這個人不錯,結交以后說不定什么時候還能幫上自己的大忙,慢慢地就與胡德平交往起來,平時雖然各人忙各人的事,有時會互相招呼一聲到各自的朋友圈里串串酒場,但有時也會交流一些生意經,很能談得來。

 

2008年初,張耀升租賃的攤位到期,如果續約,攤位將提高20%的費用,除去成本所剩無幾。一天,張耀升和胡德平提起這件事,胡德平說張耀升傻,現在還有幾個練攤賺錢的,讓張耀升跟他干賺大錢,當時張耀升未置可否。四月中下旬,胡德平給張耀升打電話說是有一筆大生意,不要張耀升出資,只要跟著他干就可以大賺一筆。張耀升將此事跟平時比較鐵的哥們陳子璐說了,陳子璐表示懷疑,說平白無故的天上哪能掉下來那么大一塊餡餅?讓張耀升小心為妙。而這筆生意對張耀升的誘惑也確實太大了,張耀升沒有多想就與胡德平合作做起了生意。

 

出師不利,張耀升和胡德平首次合伙做生意失利,連本帶利共計欠胡德平80多萬元。期間,陳子璐通過張耀升分三次從胡德平處借款2萬元。此后,張耀升經常受到胡德平要挾。按照張耀升的說法是,胡德平就像黑社會的人,對他不尊重,有時酒后還毆打他,他對胡德平既反感又懼怕,尤其是和胡德平在阜陽做生意期間,胡德平把他當賺錢機器使喚而且還不斷逼他還錢。陳子璐則害怕被胡德平逼債而躲避胡德平,不敢接胡德平的電話,同樣陷入被逼債的苦惱之中。

 

張耀升與胡德平有債務糾紛,胡德平又不斷逼他還錢,而陳子璐也欠胡德平的錢,被胡德平逼債。于是,張耀升便產生了殺死胡德平并獨攬生意的想法。張耀升考慮自己沒能力殺掉胡德平,就和陳子璐一起商量。剛開始,陳子璐沒有明確表態,后來張耀升說胡德平要在春節期間綁架他,陳子璐才答應和張耀升一起干。

 

被逼債殺人

 

2013123,張耀升和陳子璐商量請胡德平到安徽蕭縣吃羊肉,等到回徐州的途中找個偏僻的地方動手,由張耀升持電擊器將胡德平電暈,陳子璐用鋼絲繩將胡德平勒死,并將胡德平的尸體扔到張耀升事先踩過點的一口機井里。為此,張耀升在慶云橋物資局附近買了一根長約1、直徑約6毫米的鋼絲繩。為方便作案使用,張耀升找了兩個螺絲綁在鋼絲繩兩端并用膠布纏好之后,在西關韓山一個小區附近交給了陳子璐。與此同時,張耀升還將以前在工地上巡邏用的長約30厘米電擊器放在他駕駛的面包車里。

 

126下午3時許,張耀升駕駛得利卡面包車接胡德平,和依約事先趕到蕭縣的陳子璐一起吃飯,到晚上7時許駕車帶二人返回徐州。當時胡德平坐在副駕,陳子璐坐在后排。胡德平一路埋怨陳子璐不還錢也不接電話,在返回徐州的路上,陳子璐見天黑也沒有車輛行人,遂從上衣下面右側口袋里拿出事先準備好的鋼絲繩,從后面套住胡德平的脖子,雙手拉住鋼絲繩的兩端向后勒。可能是因為緊張,鋼絲繩勒在了胡德平的嘴上,張耀升也停下車,從駕駛座后面的包里拿電擊器電擊胡德平的頭部,胡德平沒被電暈。這時,胡德平用雙手抓住勒在脖子上的鋼絲繩往外拉,邊拉邊說“你們還能這么做嗎”?陳子璐隨后又將鋼絲繩套在胡德平的脖子上繼續勒,張耀升放下電擊器去抓胡德平的雙手,不讓他掙扎。但胡德平力氣大,一會兒又把鋼絲繩抹掉。如此反復三次,也就是幾分鐘時間,三個人都停下手在車上喘氣。

 

當時停下以后,胡德平和張耀升哭著說了很多他們之間的事,陳子璐則抓住他們倆的手,說這個事這樣就算了吧。大約十幾分鐘后,胡德平讓張耀升和陳子璐到他租住處將事情說清楚。張耀升將車開往市區,到了胡德平的租住處后,胡德平將張耀升和陳子璐關在一間屋內,十幾分鐘后帶人沖進來毆打二人。胡德平踹了張耀升和陳子璐幾腳,后又把二人帶到外面毆打,胡德平將陳子璐打倒后,又踢其左右肋部和肚子,拳擊其頭、面部。之后有人報警,警方將張耀升和胡德平帶到派出所,陳子璐因為傷得重被救護車送往醫院。

 

領刑期悔罪

 

案發后,胡德平在警方取證時否認逼債一說。胡德平稱,他2008年與張耀升合伙做生意失敗,張耀升欠他80多萬元。2011年底,他和張耀升在安徽阜陽做工程,37萬元資金是由他籌集的,尚有22萬元沒有收回。他們曾經約定盈利對半分,張耀升應得的部分扣除基本開銷后,剩下的錢都由張耀升來還投資的賬。他知道張耀升沒有能力還債,也催過他,但沒有逼他。陳子璐所欠的2萬元,他當面和打電話找過陳子璐,但沒有逼其還錢。

 

2014317,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公開審理張耀升、陳子璐犯故意殺人一案。在法庭上,二被告人稱其自動放棄殺害胡德平的行為應為犯罪中止,而公訴機關認為二被告人為殺害胡德平著手用電警棍和鋼絲繩進行攻擊以后,由于被害人胡德平的強烈反抗,導致被告人陳子璐手中的鋼絲繩至少兩次被被害人強力掙脫,被告人張耀升持電警棍攻擊被害人的行為也被被害人有效制止,由于被害人反抗強烈這一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因素,二被告人實施殺人犯罪的條件已不完全具備而未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并非主觀上完全的自動放棄犯罪。因此,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為應是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

 

陳子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子璐是從犯。法庭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子璐與張耀升共同預謀殺害胡德平,且率先積極動手,是主要的實行犯,不能認定為從犯;但同時被告人陳子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和主觀惡性等方面,相對被告人張耀升要小,在量刑時應予以充分考慮。被告人張耀升、陳子璐在歸案后以及在庭審中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法庭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耀升、陳子璐經預謀、準備作案工具后,實施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張耀升、陳子璐在犯罪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綜合全案證據及相關案情,依法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懲罰犯罪,根據被告人張耀升、陳子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依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被告人張耀升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陳子璐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一審宣判后,張耀升和陳子璐均表示自己犯了法,對不起家人,現在非常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