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知味”是重慶人在江蘇海安縣城開的一家火鍋店,生意越做越紅火。然而,一起網絡發帖事件卻讓這家火鍋店遭遇空前的社會信任危機。625日,被告高軍發帖間接“道歉”后,原告陳祖云撤回訴訟。

 

“渝知味”火鍋店空前紅火

 

陳祖云系重慶市巫溪縣花臺鄉龍村人,有一手好的廚藝,尤其擅長火鍋。盡管1977年才出生,但有經濟頭腦的他,卻帶著創業的理想到沿海地區進行了考察。

 

經調研發現,江蘇省海安縣地處中國沿海中部地區,改革開放以來,這里經濟發展不斷加速,人民消費能力顯著增加,餐飲業空前繁榮,餐館在全縣遍地開花。更重要的是,海安是中國南北菜系的交匯之處,咸、淡、甜相對適中,人們對各種品味的菜并不排斥,甚至都想嘗一嘗,也就是說各種風味的菜在這兒都能找打到消費群體。

 

四年前,陳祖云帶著創業的勇氣來到海安,租下面積較大的店面,開辦了一家渝知味新概念火鍋店。由于風味獨特,價廉物美,“渝知味”很快在海安打響,成為知名度很高的火鍋店,前往用餐的人絡繹不絕,讓他賺到了人生“第一桶金”。

 

歲月漸漸流淌,陳祖云對海安的一切越來越熟悉,也越來越滿意,內心深處對當初的選擇更加肯定。海安人心態平和,注重依法辦事,家族氛圍不濃,凡事分清是非,沒有家族式非法群毆,更不排斥外地人。可以說,這里提供了市場經濟的良好土壤,外地人只要守法經營、用心經營,自然會有回報。然而,一個無知網民的行為,讓“渝知味”陷入空前困境。

 

“地溝油”網帖吸引千人眼球

 

20111216日,一取名“國際大都市海安”的網民在海安網站上發帖,帖名為“地溝油亮了,渝知味沒了”,該帖認為渝知味新概念火鍋店利用地溝油進行經營。一石激起千層浪。基于“渝知味”的高知名度,該帖迅速引來大量跟帖。

 

網民小K跟帖稱:“今天在微博上看到這個消息,乖乖下了我一跳,說渝知味用地溝油,被查封關掉了,不知道真的假的,聽后我直犯惡心,以前吃的不少,想想地溝油,恨不得吐死。”

 

網民小X表示:“我也不知道真的假的,求真相。”

 

網民小J同樣表示了疑問:“我剛剛在人人網上也聽說了,不知道真的假的!求真相啊。”

 

網名“榮兒”要求眼見為實:“不是吧!我家就住那兒啊!我晚上回家看看!”

 

還有網民表示,下班后要去圍觀一下。

 

網民“謙虛的我”稱:“好像沒有吧,感覺還不錯。”

 

網民小C避謠反駁:“渝知味有地溝油純屬虛構,百分之一千虛構,現在的人素質太差,生意不如人,就用卑鄙的手段……”

 

更多網民則說,原本想去“渝知味”的,現在不去了。

 

生意直線下降怒上法庭

 

“國際大都市海安”的帖子發出后,“渝知味”生意直線下降。陳祖云感到莫名其妙,因為他不愛上網,一時還不知道原委。

 

一老熟客從網上看到帖子后,打電話向“渝知味”進行了質詢,說明了帖子的情況,陳祖云才恍然大悟。他上網一查,嚇了一跳,網上跟帖超千,且呈繼續上升趨勢。

 

陳祖云迅速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通過技偵手段查明,“國際大都市海安”系通過海安縣某鎮高軍在海安網站上注冊的ID(地址)發帖,高軍已過不惑之年,孩子在讀大學。

 

隨后,陳祖云與海安網站進行了溝通。網站作過刪除性技術處理后,仍有不少網民跟帖,陳祖云一氣之下將高軍告上法庭。

 

原告陳祖云在訴狀中稱,被告高軍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發布“渝知味”使用地溝油的消息,引發眾多跟帖,誤導了網民,對火鍋店的名譽造成很大損害,影響了火鍋店的正常經營。現迫不得已,只得將高軍告上法庭,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高軍給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0000元。

 

被告高軍接到訴狀后,聲稱有關“渝知味”使用地溝油的帖子絕不是其本人發的,肯定是他人利用其網上ID偷發的,栽贓于他,他是冤枉的。

 

法官巧妙調解圓滿謝幕

 

承辦法官從網上查了“國際大都市海安”利用高軍ID所發的其他帖子,發現有四級考試等內容,這與高軍年齡、身份確實有些不符,但發帖人能長期使用高軍ID,自然說明雙方關系非一般,心里明白了八、九分。

 

法官迅速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擺事實、講道理、陳明法律規定后,高軍承認其對ID管理不當,愿意采取積極措施幫助消除影響。

 

此后,高軍按照承諾在網上發帖稱:“我是**鎮的一名普通農民,去年十二月十六日,‘國際大都市海安’用我家的ID發帖,造成了不好的影響,經我了解核查,我和家人從來沒有到渝知味吃過飯,此帖。”

 

高軍上帖發出后,陳祖云大度地撤回了訴訟。

 

至此,鬧得沸沸揚揚的網絡侵權案,有了圓滿結局。

 

點評:隨著計算機及通訊技術的迅速發展,網絡已快速輻射到社會各個領域,煥發出不可估量的生命活動力和創造力,對人類世界產生了革命性影響。但是,象任何東西具有兩面性一樣,互聯網的應用同樣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網絡信息資源同傳統的紙質新聞資料相比,具有傳遞的快捷性、更新的時效性、形式的多樣性、傳播的交互性、時間的持久性等優勢,為人們學習、娛樂、相互交流提供了極大便利。另一方面,也有人利用網絡技術的優勢與法律的滯后性弱點,對他人展開形形式式的侵權行為,其中最主要的侵權行為是侵犯他人名譽。

 

網上侵犯名譽權的主要形式,是在網站的主頁、聊天室、微博上無中生有、憑空捏造,散布、傳播虛假的事實,或者隨意評論和侮辱,敗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譽的行為。當然,侵權目的各有不同:有的是為詆毀商業對手,為自己擴大客源;有的出于隨意惡搞,尋求精神刺激;有的出于盲目跟風,利用網絡發泄不滿;如此等等。其實,利用網絡侵害他人名譽權,只是客觀表現方式有所不同,其危害和法律后果與傳統名譽侵權行為并無本質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到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對網絡侵權進行了明確規制。該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盡管我國法律對第三人利用網絡用戶的ID發帖侵害他人名譽時,網絡用戶本人應否承擔

 

責任未作直接規定,但從侵權法過錯原則出發,網絡用戶應承擔管理不善的相應法律責任。

 

需要提醒的是,打好網絡侵權官司最大的難點是證據。受害人發現網絡侵權行為,可與律師等法律工作者取得聯系,尋求法律指點。及時拷貝網上對當事人攻擊詆毀的圖片或者網頁。掌握一段時間的證據后,可向公安機關出示證據,請求其幫助查出侵權者的真實資料。在證據收集基礎上,可要求網站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與侵權者、網站等協商不成時,可通過訴訟渠道解決問題。

 

本案原告陳祖云在網絡上發現侵害其名譽權的行為后,能及時收集證據,聘請律師打官司,積極維護自身權益,經驗值得讀者汲取。(注:本文被告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