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定,以不是同一主體為由妄圖逃避支付拖欠工資。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件,判決原告小雨超市敗訴。

 

被告李某200812月進入該超市工作,當時超市掛牌為“上海華聯超市某某店”,20115月被超市辭退。李某不服,便向向啟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20121月,仲裁委裁決“上海華聯超市某某店”應支付計謀5月的拖欠工資,合計1332元。

 

小雨超市不服,起訴稱仲裁委員會裁決認定的“上海華聯超市某某店”與小雨超市不是同一主體,被告與原告不存在勞動關系,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原、被告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經查證,小雨超市于2008226日成立,然自注冊登記之日后仍使用“上海華聯超市某某店”的企業名稱及掛牌,因此這兩個不同名稱超市實際為同一家超市,經營者均為黃某,經營地址為同一地址,且與當地老百姓慣稱的黃某超市相互印證。據此,法院認定原告小雨超市與“上海華聯超市某某店”實際為同一主體。

 

被告李某于200812月進入掛牌為“上海華聯超市某某店”的超市工作,該超市實際法律主體為原告小雨超市,故原告與被告形成勞動法意義上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構成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