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吧大盜”兩個月作案十余起
作者:朱駿 發布時間:2014-03-20 瀏覽次數:457
泡吧本來是休閑的大好方式,但最近高港一男子卻把泡吧當做盜竊的幌子,乘隙盜竊他人的手機等財物。近日,瘋狂作案的“網吧大盜”陳某被泰州市高港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男子陳某28歲,從山東來泰州高港務工,平時喜歡在網吧上網。通宵時,他發現很多人都忍受不了困意會不自覺地睡著。有的通宵者犯困時把手機等貴重物品放在身邊,有的則大大咧咧的,趴在電腦桌上睡覺就把手機放在桌上,毫不顧忌其他,絲毫沒有防范之心。這讓本就缺錢的陳某眼前一亮。于是陳某經過事先預謀,打算趁機偷幾部手機來銷贓獲利。2013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陳某來到高港區口岸街道的某網吧內,以包夜為幌子,其在上網期間一直觀察整個網吧內的包夜打游戲的玩家,后其觀察到被害人張某趴在桌上睡覺,于是陳某趁張某熟睡之際,飛快竊得張某放在包廂桌子上的一部三星I9100手機一部,后陳某到某二手手機回收店,將竊得的三星手機銷贓獲利。
第一次的作案順利成功使陳某的貪心漸起,在之后兩個月的時間內,陳某以同樣的犯罪手法連續12次犯案,共竊得價值9175元的財物。
高港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當庭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所在的社區矯正機構經調查后認為被告人一貫表現良好,判處緩刑對其所在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故可以給予其一定的緩刑考驗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了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泡網吧泡上被告席的情況也比較普遍,這除了被告人的貪欲之外,也與上網人群的疏忽大意有關,正因為他們的疏忽大意才給了偷盜者可乘之機。因此在網吧上網的時候,必須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隨身物品,尤其是手機、錢包等值錢物品。而我們也要知道“莫伸手,伸手必被抓”的道理,做到安分守己,用自己的勞動來創造財富,而不能鋌而走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