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自燃貨物被燒 車主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作者:周超 許媛媛 發布時間:2014-03-20 瀏覽次數:466
劉某等六人都是在江蘇省泗洪縣從事服裝生意的,2013年12月乘坐王某駕駛的貨車同去常熟采購服裝,采購完后王某帶著六個人“滿載而歸”,六人都在車上心里都默默地盤算著這批進貨能掙多少。2013年12月7時許,突然有人發現車子后面有一陣一陣的煙冒出來,濃烈的燒焦味直撲而來,把正在午睡的劉某嗆醒。司機王某意識到大事不妙,馬上停下車子,下車后發現車子已經自燃,車子上的服裝放肆地燒起來。王某立刻叫下車上的人,并撥打了119,消防警察趕來,及時撲滅了火。劉某等六個貨主看著被燒了的衣服,目瞪口呆。經過檢查發現,兩大包衣服,竟然還有一包衣服完好無損,實屬不幸中的萬幸。當晚劉某等人就叫來另外一輛車子,把服裝運回家。
劉某等六人找到車主王某要求他賠償全部的衣服損失,王某認為并不是所有的衣服都被燒毀,還有一包衣服是完好無損的,故只愿意賠償一半的損失。雙方爭論不休,劉某等六人訴至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賠償損失。
經過泗洪法院審理認為,承運方應當按照約定將托運的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劉某等六人和王某之間有合法有效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王某駕駛的車輛發生自燃起火,造成原告貨物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劉某等六人已從王某處取走部分未燒毀服裝以彌補損失,對取走服裝的價值,劉某等六人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如實陳述取走衣物的價值。但是,在庭審中他們拒絕承認既定的事實,致使無法準確確定價值,但結合雙方的陳述及證人證言,可以證明確有服裝未被燒毀,于是酌定減少王某的30%的賠償責任,即承擔7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