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兒生活困難等原因,陸阿婆代為撫養外孫女長達15年,為此她可否要求女兒和外孫女支付撫養費?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該起撫養費糾紛案,判決女兒和外孫女共同補償外婆3.5萬元。

 

陸阿婆系女士的母親。女士于1986年生育了女兒孫某,并在三年后與丈夫離婚。此后,女士因生活困難等原因,將孫某交付給母親陸阿婆照顧,直到孫某2007年大學畢業。陸阿婆撫養外孫女的時間超過15年。

 

2012年底,家庭成員之間因贍養陸阿婆的問題發生糾紛。陸阿婆遂于2013年初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孫女士和孫某支付其照顧撫養孫某十五年的撫養費。對此,孫女士母女共同辯稱:陸阿婆長期代為撫養外孫女孫某屬實,但是孫女士在工作后已經將工資付給原告,作為撫養孫某的費用,直到孫某大學畢業,所以不同意再支付撫養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女士在面臨經濟困難及生活無著時,委托陸阿婆撫養孫某,雙方之間成立委托撫養關系。在女士未支付對價的情況下,陸阿婆作為母親自愿伸出援手為女士照顧和撫養孫某,陸阿婆為此的付出不僅體現了濃濃的親情,更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雖然陸阿婆為照顧撫養孫某支付的費用無法查明,但法院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基于親情,從有利于家庭和睦的角度,酌定女兒、外孫女連帶補償陸阿婆撫養孫某的費用3.5萬元。

 

該案上訴到蘇州中院后,該院于近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請珍重親情

 

該案二審承辦法官表示,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既包括了特定身份關系家庭成員之間法律所規定強制性義務,亦包含了家庭成員間法定強制義務之外法律所倡導的價值取向。該價值取向既來源于家庭倫理道德,又來源于社會發展過程中長期形成的善良風俗,是物質金錢無法取代的精神財富。

 

本案中,女士與陸阿婆之間并非合同法意義上的委托關系,而是陸阿婆基于與孫女士、孫某之間存在的特殊身份關系而提供的無私幫助。因此,由受益人孫女士、孫某對陸阿婆之無私付出予以適當補償,法律并未禁止,亦符合法律倡導之精神。

 

據法官介紹,案件審理過程中孫女士明確表示,愿意承擔法律規定的贍養義務,孫某亦表示基于對陸阿婆的感恩之心,愿意在力所能及范圍內關心、關愛、照顧陸阿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