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徐先生是某銀行宜興支行的儲戶,在該行辦理了信用卡。到2013年8月8日,徐先生因消費累計透支14000元。考慮到一時沒有那么多錢還款,銀行又有分期付款的服務,徐先生就打電話到銀行客服中心,申請辦理分期付款業務。當時,徐先生選擇了分12期歸還,按銀行規定每個月需支付手續費100.8元,8月26日出賬單,需在9月20日前開始歸還第一筆分期,手續費加本金共計每月歸還1267.47元。分期付款業務辦理成功后沒多久,徐先生就籌措到了一筆錢,于是8月16日徐先生再次致電銀行客服中心,告知其信用卡上所欠的本金14000元已全部還清,想申請取消分期付款業務。沒想到銀行客服人員告訴徐先生,如果此時取消分期,手續費還是照樣生成,需一次性收取手續費1210元。“我都已經還了所有的錢,為什么還要收那么多手續費?”徐先生不服如此高昂且不合理的手續費,最終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法庭。
在宜興法院民四庭法官的耐心調解下,日前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徐先生撤回了起訴。
案件雖然告解,但其中暴露出的問題卻值得人深思。隨著信用卡金融業務的普及,有徐先生這樣經歷的人不在少數。據調查,銀行信用卡分期付款雖然沒有利息,但消費者需要支付一定額數的手續費,且各家銀行手續費收取的方式不同,手續費的費率也不同,但算下來一般都稍高于銀行基準貸款利率。相關媒體報道,消費者如果申請取消分期付款,超過七成的銀行不僅不退還已繳納的手續費,還會要求消費者在提前終止分期付款后繼續繳納手續費。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除合同有明確規定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銀行返還手續費。徐先生在申請取消分期業務時,所欠金額已全部還清,且此時分期業務還未開始,銀行采取一次性將手續費全額收取的做法顯然不太合理。
法官表示,發生信用卡分期付款手續費糾紛根本原因在于銀行業內服務收費規范的不完善,且缺乏相應法律法規的嚴格監管。“發生糾紛后,消費者雖然可以尋求法律途徑,但在相關立法沒有完善的情況下,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財力,并不是每個人都愿意嘗試的。”法官說。
因此,法官也提醒廣大消費者,為了避免自己在選擇銀行分期付款時遭受額外損失,要了解和比較各家銀行的分期付款業務消費金額起點、手續費及提前還款所需費用等相關事項,謹慎選擇適合自己的分期付款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