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債車庫引來兩方爭奪
作者:潤萱 發布時間:2014-03-20 瀏覽次數:488
工程承包商解飛與鎮江市某房地產公司簽訂車庫銷售合同,購買我市某小區車庫9間,卻在出售過程中發現其中一間被他人占用,雙方對車庫的歸屬產生爭議,引發訴訟。
2011年11月,解飛與本市某房地產公司簽訂車庫銷售合同,購買了本市某小區1幢6號、12號、26號、27號、29號、30號、31號、32號、34號車庫,付款方式為工程款抵押。2012年5月,解飛在出售車庫時,發現32號車庫被仇軍占用,在要求其遷讓遭拒后,解飛提起訴訟。
仇軍對自己成為被告很是不解,他稱:“2009年7月,我從趙勇那兒購買了某小區1幢306室,同時以6萬元的價格一并購買了32號車庫。”
經了解,解飛是某小區1幢房屋的實際開發商,趙勇是該小區的建筑商。開發過程中,解飛因欠趙勇工程款,將1幢101室、306室以房抵債的方式抵作工程款。趙勇便將其中的306室及32號車庫一并賣給了仇軍。
“購買房屋前,我特地到開發公司問了,知道趙勇有權出售房屋才將房款、車庫款付給趙勇。現在房屋已經登記在我名下,車庫也支付了6萬元,并實際使用。”仇軍在法庭上如是說。
解飛對仇軍實際取得306室房屋的產權表示認可,但他認為,自己在將該房屋抵給趙勇作工程款時并未將32號車庫一并抵給趙勇,“趙勇無權處理32號車庫,我堅決要求仇軍立即遷出車庫。”因雙方爭議較大,法院未能調解成功。
日前,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解飛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仇軍從趙勇處購買的32號車庫的行為是否有效。為查明案件事實,承辦法官劉艷飛對原、被告提供的大量證據進行了認真的梳理分類,多次前往相關單位及向趙勇了解房屋開發、買賣情況。
解飛作為1幢的實際開發商將306室房屋抵給趙勇,其后仇軍與趙勇商談購房過程中,一并購買32號車庫符合人們購買樓房并附帶購買車庫的慣常做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不動產登記薄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306室房屋現登記在仇軍名下,同時,由于32號車庫系該房屋買賣的附屬財產無需辦理產權登記,訴爭車庫所有權也一并歸仇軍所有。解飛對仇軍的房產登記表示認可,視同其對訴爭車庫的權屬也予以認可。經過對案件證據進行全面、客觀的審查判斷后,最終判決被告仇軍系某小區1幢32號車庫的所有人,駁回原告解飛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