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去某售樓處購買房屋,售樓處經理夏某熱情地接待她,向她詳細地介紹戶型、采光、樓層等,趙某經過比較,看中了一套高層房屋,總價款是475790元。經過和家人商量,一致同意購買該房屋。一個月后,在夏某的催促下,趙某帶了定金5萬元到售樓處,與夏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認購協議,并且讓夏某幫她交了5萬元定金,夏某向她出具一張收據。房屋認購協議上的是江蘇某置業公司(以下簡稱“置業公司”)下的房產。

 

后來,趙某找到置業公司要求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交付房款。而置業公司卻一直拖延,拒絕和趙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且不同意返還定金。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趙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置業公司雙倍償還其定金共計10萬元。

 

經法院審理后,竟然有隱情,真相逐漸浮出水面。原來,2011年置業公司將其開發的某房產委托給某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進行銷售,夏某系該銷售公司聘用的銷售員,負責銷售工作。20117月,趙某與夏某簽訂認購協議書一份(未加蓋被告單位公章),趙某支付了定金5萬元,夏某出具一份加蓋公章的交款單給趙某。但是,夏某未將錢款交付置業公司,而是占為己有了。現夏某因為職務侵占罪被立案偵查,現正在被通緝中。

 

江蘇省泗洪法院審理認為,夏某雖非被告單位職工,但其系置業公司委托銷售公司的員工,負責的是房屋銷售工作,其與趙某簽訂認購協議書并出具收條與交款單的行為屬履行職務行為,故置業公司應當承擔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判令置業公司雙倍返還定金10000元給趙某。置業公司不服判決結果,上訴至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置業公司返還定金85000元,如果其未按時返還,則按照一審判決執行。后因置業公司未按時返還,置業公司被強制執行返還趙某10000元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