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不幸意外身亡,擔保人無奈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替借款人還清借款后,遂向其家人起訴要求償還自己借款。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095月,借款人王某因做生意資金周轉不暢,遂向債權人陳某借款40000元,但陳某要求王某提供擔保后才能出借。于是王某找到了自己的生意伙伴李某,并由李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事后陳某向王某出借了人民幣40000元。2010年下半年,眼看借款快要到期后,陳某找到王某要求償還借款,但王某以各種理由推脫還款,于是陳某找到李某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并揚言如果不還便要到法院起訴李某。作為生意人,李某害怕因訴訟影響自己的聲譽二耽誤自己的生意,便替王某償還了40000元借款。事后,陳某將王某的欠條交給了李某。201012月,王某因發生交通事故而意外死亡。201112月,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的繼承人還款40000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作為擔保人替王某歸還借款后,其有權向王某追償,現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作為王某合法的繼承人有義務在所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向李某償還欠款,于是依法判處王某的繼承人在其所繼承王某的遺產范圍內向李某歸還人民幣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