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加油卡現在普及率很高,是很多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用車管理的一項必備工具。用IC卡加油,持卡人不會直接接觸到現金,單位也能防止管理漏洞的出現。然而,總有“精明”的人能由此窺得“良機”。江蘇省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員工袁某就是這樣一個自認為“精明” 的人,他在擔任其公司油料管理員期間,利用負責油料款圈轉等職務之便,采取通過“黃牛”刷卡加油套現等方式,從其管理、使用的四張中國石化加油卡中,僅僅一年多時間就侵吞油料款共計人民幣180014.37元。日前,被告人袁某被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

 

據查,在泰州、靖江等地有一種人專門從事為別人從加油卡上套現、賺取好處和差價的非法行當,這些人經常在加油站附近活動,這一行當被當地人稱之為“黃牛”或“油耗子”。而被告人袁某第一次套現時間是20115月份,因為此時袁某剛剛管理油料后時間不長,金額只有一、兩千元左右,其把手頭的郵政物流泰州公司卡號為1000113200003014208(以下簡稱208主卡)的加油卡交給靖江的“黃牛”套現的。一開始膽子小,害怕被公司發現,后來發現公司財務監管不嚴,其膽子也就越來越大。20115月份之后,袁某在靖江市幾個加油站的加油記錄,都是其通過“黃牛”刷卡套現從而竊取公司油料款的記錄,該卡5月份之后沒有為公司任何車輛加過油。201111月之后,袁某又利用郵政物流泰州公司的209副卡、003副卡、613副卡,也是采取通過“黃牛”刷卡套現的方式多次竊取公司油料款。20127月初,袁某得知公司將換用他人擔任油料管理員后,便分別于201279718,將公司共計100000元人民幣的油料款充值到208主卡上,同時中國石化返利人民幣2000元到208主卡上。2012725,其在移交油料管理工作時,將208主卡、209副卡、003副卡、613副卡隱匿并侵吞卡內油款的事實。案發前,被告人袁某向所在單位交代了犯罪事實,并已退出了全部贓款。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袁某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袁某是勞務派遣到郵政物流泰州公司從事駕駛員工作的,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其后來負責油料管理,沒有任何的有效任命,也不屬于受國有公司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故其不符合貪污犯罪的主體要件。2、被告人袁某退出的加油卡上仍有余額人民幣39953.66元,因被告人僅隱匿了公司的四張加油卡,加油卡中的上述余額財產所有權并未轉移,故其貪污犯罪數額應扣減掉該39953.66元余額。

 

泰州市高港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袁某在國有公司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國有財產,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確認。被告人袁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袁某退出全部贓款、并繳納財產刑保證金,酌情從輕處罰。

 

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屬于受國有公司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故其不符合貪污犯罪的主體要件的辯護意見,經查:郵政物流泰州分公司是國有公司,被告人袁某在該公司內從事油料管理工作,負責油料的使用、分配、核定等工作,上述事實不僅有該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該公司出具的關于袁某任職情況和職責情況的說明,證人吳某、從某、楊某、趙某等人關于被告人袁某任職情況的證言等證據在卷佐證,而且得到了被告人袁某關于其在郵政物流泰州分公司任職及其職責情況供述的印證;關于被告人袁某的任命形式,并不影響其系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人員性質的認定,故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事后退出的加油卡中仍有余額為人民幣39953.66元的油料款,因該部分油料款所有權尚未轉移,故其貪污犯罪的數額應扣減掉人民幣39953.66元”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袁某通過欺騙領導、隱瞞真相的方式,謊稱四張加油卡已經注銷,公司已經喪失了對上述加油卡中油料款的管理和控制,被告人不僅已經實際能夠隨時支配上述加油卡中的油料款,而且也正通過黃牛套現的方式在處置該油料款,被告人已形成對該油料款的實際控制。

 

法院最終認為,貪污犯罪是一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性犯罪,以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財物作為區分貪污犯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本案被告人貪污犯罪既遂后尚有部分油料款未能及時兌現成現金,但并不影響對其犯罪數額的認定。故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油耗子”之所以能套現成功,離不了“黃牛”和加油站員工的“合謀”。要堵塞漏洞,除了單位加強內部管理外,還必須加大對“黃牛”的打擊力度和對加油站員工的監管力度,以使“油耗子”無計可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