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小伙顧某某正值青春年華,然不務正業,離家出走后欺騙家人在外打工,卻沉迷于網絡,在花完從家里帶出來的錢后,竟然謀劃并實施持刀搶劫鬧市區的小商店。結果不僅給他人造成身心傷害,也使自己面臨法律的制裁。313,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搶劫案件,最終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顧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201311月初,18歲的小伙顧某某和女朋友分手后,心情不好,帶著家人給的3000元錢離家出走,并欺騙家人在外打工。顧某某來到啟東市市中心某賓館住下后,便一頭扎進網吧,沉迷于網絡游戲虛擬的世界里。很快,顧某某就花光了身上所有的錢財,再也無力支付住宿、上網等費用。網癮泛濫,顧某某竟無法控制,于是萌生搶劫鬧市區某小商品零售店內的香煙以兌錢之念。顧某某經多次踩點,確認該商店內有整條中華香煙可以出售,即購買水果刀一把伺機作案。20131121晚,顧某某經觀察,確認店內只有一名售貨人員在整理貨物,即持水果刀入內并威脅該售貨員陸某不得出聲,著手搶劫。被害人陸某見狀邊呼喊邊抓住被告人顧某某的手極力反抗,期間,陸某的上唇被水果刀致傷出血,顧某某的手鏈掉落在地。后被告人顧某某掙脫后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陸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0131123凌晨1時許,顧某某在啟東市某網吧被民警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案發后,顧某某的近親屬與被害人陸某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賠償被害人陸某人民幣11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顧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顧某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顧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顧某某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