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入院就醫后去世,責任誰承擔?
作者:王巍、羅樹平 發布時間:2014-03-19 瀏覽次數:513
近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該案三原告的家屬李某因四肢關節腫痛、上腹脹痛先后到泰州市高港區刁鋪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刁鋪衛服中心)、泰州市人民醫院(以下簡稱泰州人醫)入院救治,但后患者病情加重而病故。三原告遂將上述兩醫療機構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兩被告承擔因患者李某死亡導致的各項損失計388718.5元。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述醫療機構診療行為中的過錯與患者的死亡之間無因果關系,故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查,原告尤某、李某甲、李某乙分別為李某的妻子、女兒和兒子。
訴訟中,法院委托泰州市醫學會就兩被告對患者李某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如有過錯,與患者李某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原因力大小進行鑒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醫療損害賠償應以診療行為有過錯且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為基礎。江蘇省醫學會的鑒定意見已明確,醫方(刁鋪衛服中心、泰州人醫)診療行為中的過錯與患者的死亡之間無因果關系。雖在江蘇省醫學會就本次鑒定的鑒定專家出庭接受原、被告的質證后,原告方仍對鑒定意見提出質疑并不予認可,但三原告的質疑不足以推翻該鑒定意見,法院對江蘇省醫學會的醫療損害鑒定書予以采信。三原告提出重新進行司法鑒定,無相關依據,法院不予采納。三原告并提出對刁鋪衛服中心的病程病歷記錄是否一次性形成進行鑒定,因該病程病歷記錄在送交醫學會鑒定前原告方進行了質證予以了認可,故法院對三原告的這一要求也不予采納。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駁回了三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