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該案三原告的家屬李某因四肢關節腫痛、上腹脹痛先后到泰州市高港區刁鋪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刁鋪衛服中心)、泰州市人民醫院(以下簡稱泰州人醫)入院救治,但后患者病情加重而病故。三原告遂將上述兩醫療機構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兩被告承擔因患者李某死亡導致的各項損失計388718.5元。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述醫療機構診療行為中的過錯與患者的死亡之間無因果關系,故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查,原告尤某、李某甲、李某乙分別為李某的妻子、女兒和兒子。2012312患者李某因“四肢關節腫痛半月,上腹脹痛、納差一周”入住刁鋪衛服中心住院治療治療至2012323,被診斷為賴特綜合征、左膝人工關節置換術后、慢性胃炎急性發作、高血壓2級。323日上午11時經治醫生護送患者李某至泰州市高港人民醫院進一步治療,入院后予以止血、護胃等治療。因患者李某家屬要求轉泰州人醫治療,323日下午1許患者李某至泰州人醫住院治療至330330日凌晨218,患者李某出現血壓下降、血氧飽和度下降、自主呼吸消失后心跳停止,予以心肺復蘇搶救治療,效果不佳,與家屬溝通后,于當日12時左右患者李某出院。出院情況為神志深昏迷,GCS3分;雙瞳直徑4.0mm,對光反射消失;心電監護示按壓心率105/分,血壓測不出,四肢肌力無法檢出。201241患者李某病故。三原告認為,被告刁鋪衛服中心、泰州人醫在對李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并導致李某的死亡,遂于2012912訴至法院。

 

訴訟中,法院委托泰州市醫學會就兩被告對患者李某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如有過錯,與患者李某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原因力大小進行鑒定。20121219,泰州市醫學會出具泰州醫損鑒(2012035號醫療損害鑒定書,鑒定專家意見為,綜合現有資料分析,臨床考慮患者李某因TTP引起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刁鋪衛服中心對患者診療行為無過錯。泰州人醫存在四種抗生素聯合使用、病歷管理欠規范的過錯,但與患者死亡之間無明確因果關系。在對泰州市醫學會就本次鑒定的鑒定專家當庭質證后,三原告不服泰州市醫學會的鑒定意見,法院遂再次委托江蘇省醫學會進行鑒定。2013411,江蘇省醫學會出具江蘇醫損鑒(2013043號醫療損害鑒定書,鑒定專家意見為醫方(刁鋪衛服中心、泰州人醫)診療行為中的過錯與患者的死亡之間無因果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醫療損害賠償應以診療行為有過錯且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為基礎。江蘇省醫學會的鑒定意見已明確,醫方(刁鋪衛服中心、泰州人醫)診療行為中的過錯與患者的死亡之間無因果關系。雖在江蘇省醫學會就本次鑒定的鑒定專家出庭接受原、被告的質證后,原告方仍對鑒定意見提出質疑并不予認可,但三原告的質疑不足以推翻該鑒定意見,法院對江蘇省醫學會的醫療損害鑒定書予以采信。三原告提出重新進行司法鑒定,無相關依據,法院不予采納。三原告并提出對刁鋪衛服中心的病程病歷記錄是否一次性形成進行鑒定,因該病程病歷記錄在送交醫學會鑒定前原告方進行了質證予以了認可,故法院對三原告的這一要求也不予采納。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駁回了三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