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月,蔣某到李某的汽車租賃公司當駕駛員,第二天,老板李某就以公司資金緊缺為由向蔣某借款八萬多元,約定于2013530歸還借款。但不久公司停業,老板李某手機關閉,人也下落不明。無奈之中,蔣某一紙訴狀以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為由,把李某以及他的前妻肖女士一并告上了法院。

 

蔣某認為借條載明的借款日期騎跨了兩被告10天的婚姻關系,堅持要求兩被告共同償還該筆債務。肖女士認為,李某經營汽車租賃及向原告借款時,她們夫妻早已分居,所以她毫不知情。        

 

李某和肖女士于20005月登記結婚,婚后的生活中,肖女士無法忍受李某終日沉溺于賭博,因此分別于200411月、20116月向常熟法院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 20124月肖女士再次向常熟法院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于20121012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協議明確離婚后各人處的財產歸各人所有,李某的債務由其個人負責償還。

 

法院審理認為,蔣某與李某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李某向蔣某的借款,雖然發生在李某、肖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當時雙方早已分居,且李、肖兩人的離婚訴訟法院正在審理之中,肖女士對此借款事實確不知情,故法院認定此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據此,常熟法院判決由李某歸還原告蔣某借款。

 

法官說法:根據我國《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對夫妻關系持續期間,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但只要所借的外債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使用的,不論另一方是否知道,夫妻雙方都有共同承擔還款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