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探望是種傷害 最好不要見
作者:湯曉青 發布時間:2014-03-19 瀏覽次數:531
最近東臺法院受理了一件探望權糾紛案件。前妻氣沖沖來到法院起訴前夫,要求法院幫助她行使探望權,見到自己9歲的兒子。
庭審中,孩子父親稱前妻陳述無法行使探望權不是事實,其經常去學校探望孩子,只不過在前妻試圖將孩子帶回家長住我不同意才引起了糾紛。當年前妻不顧夫妻7年情分,更不體恤孩子年幼,為了追求所謂的真愛執意要求離婚,不承擔孩子的撫養費。離婚后一個月就再婚懷孕生女,近一年半的時間內一直沒有出現探望過孩子。現不僅頻繁到學校探望孩子,造成孩子在老師同時面前難堪(孩子多有怨言),更是向孩子灌輸不好的思想,還試圖將孩子帶回她現在家庭中長期生活,導致孩子與爺爺奶奶以及現在的后母關系緊張,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法院應該查明事實,中止其探望權的行使。
法官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探望權是探望權人的法定權利,它可以保證夫妻離異后非直接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于彌合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之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是現代文明社會公民行使婚姻自由權利的重要體現,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禁止探視子女作為對對方的懲罰,傷害對方和子女的感情,侵犯對方的合法權益。
但是法律同時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可見一方不負擔子女撫養費或是未按期給付撫養費的情況,并不是中止其探望權的條件,不能作為中止探望權的法律依據,只有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才準許探望權中止。
本案中孩子的母親即使沒有給付撫養費但要求探望孩子的訴求并無不當。但是其在探望的過程中的沒有尊重孩子的意愿,影響了孩子的正常學習,且把小孩因此產生的對其的反抗情緒誤以為是孩子父親家庭成員的挑唆,有意的向孩子灌輸孩子父親家庭成員不好的言論,制造矛盾,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對此法官對原告進行了批評教育。最終在法官以及當地村委會的調解下,這對離婚2年后的怨偶終于能夠心平氣和的坐下來對如何履行孩子的探望權達成了一致的意見。